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2023-07-14 00:38:0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3〕8号)。

 

审核材料

一、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一)银行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每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二)非银行机构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3.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

4.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供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一)银行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每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二)非银行机构

1.书面申请,并附原《内保外贷登记表》。

2.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原则

1.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证明无履约倾向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补登记;否则,外汇局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内保外贷集中登记。

2.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的,应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为境外投资受限制的项目提供资金,不得构造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交易。

4.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境内证券投资。

5.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6.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及其担保份额等相关内容。注销登记应由原办理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办理。

7.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管理。境内机构提供内保外贷时,其他境内机构向其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8.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未合法设立的,担保人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9.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境内个人可作为共同担保人并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10.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原则上不办理登记。如发生履约,经外汇局核准后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