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跨境人民币新规正式实施!
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暂不纳入便利化试点
部分地区允许银行无需提前申请或备案,满足条件即可办理,业务落地后报告人行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
允许企业凭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办理跨境人民币FDI相关业务(因为外商投资法实行后,外资企业设立已无需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改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允许企业凭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办理跨境人民币FDI相关业务(因为外商投资法实行后,外资企业设立已无需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改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
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发布渠道为RCPMIS系统,人行与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共享;发布频率是一年一次
被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不得办理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便利化试点业务
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发布渠道为RCPMIS系统,人行与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共享;发布频率是一年一次
被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不得办理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便利化试点业务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
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可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
银行应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可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
银行应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
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跨境人民币的集中收付和资金池为两类业务,而外汇的属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的不同功能)
异地企业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按照开户行所在地的监管要求审核
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跨境人民币的集中收付和资金池为两类业务,而外汇的属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的不同功能)
异地企业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按照开户行所在地的监管要求审核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
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
跨境人民币的资本金、外债在境内使用,已经和外币业务拉平,统一适用四不得的负面清单 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购买理财产品需按照穿透原则审核,不得购买与证券相关的理财产品,如果理财投向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等就不能购买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可以用于境内再投资,无需经营范围中有“投资 ”字样。 依据是商务部发布的《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7号),未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境内再投资加以限制。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及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均无需开立资本金专户,但被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需遵守第(八)项规定,即四个不得。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可以用于境内再投资,无需经营范围中有“投资 ”字样。 依据是商务部发布的《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7号),未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金在境内再投资加以限制。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及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被投资企业均无需开立资本金专户,但被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需遵守第(八)项规定,即四个不得。
十、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无需开立再投资专户,被投资企业亦无需开立资本金专户,但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同时须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要求还原报送跨境收付业务信息。
跨境人民币并购、股权转让项下中方股东等各方主体无需开专户
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无需开立再投资专户,被投资企业亦无需开立资本金专户,但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同时须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要求还原报送跨境收付业务信息。
跨境人民币并购、股权转让项下中方股东等各方主体无需开专户
十一、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管理
借款账户类型调整。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由开立一般户调整为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不再受基本户和一般户不能开在同一家银行网点的限制
取消借款账户数量限制。既可以一笔借款开立多个专户,也可以多笔借款共用一个专户
取消异地开立人民币借款专户报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的要求;人行通过RCPMIS对企业异地开户办理人民币外债业务进行监测管理
取消还款银行限制。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
境外人民币借款,签约币种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必须为人民币
借款账户类型调整。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由开立一般户调整为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不再受基本户和一般户不能开在同一家银行网点的限制
取消借款账户数量限制。既可以一笔借款开立多个专户,也可以多笔借款共用一个专户
取消异地开立人民币借款专户报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的要求;人行通过RCPMIS对企业异地开户办理人民币外债业务进行监测管理
取消还款银行限制。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
境外人民币借款,签约币种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必须为人民币
十二、简化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管理
境内企业人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
币种转换因子有0调整为0.5。如果使用外币,占用的境外放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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