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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07-15 07:13:42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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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主要指标权威解释

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伙”、“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他”。

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投资的产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 “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中体现相关内容。

业务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或办理设立及变更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

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开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系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其增资,使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战略投资: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使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返程并购: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其自身或关联投资者拥有的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并购。

境外中资机构投资: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

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外方股东担保贷款和外方股东商业贷款不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变更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以及本次变更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增资的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增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纳入统计。

投资者名称: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外商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注册地:填写投资者、实际控制人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实际控制人:是虽不是投资者,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或实体。

出资方式:从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其它等选项中选择填写。

出资金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人民币或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技术性出资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实际投资合计:系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

外方境外出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缴纳的来自境外的出资额。撤资及向境内投资者转让股权应作为扣减项。

外方境内投资: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缴纳的出资额,包括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以及其他所取得权益的投资。

外方股东贷款:是指报告期当期内外国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本金和针对外国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包括债券和信贷。外国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外国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现金:是指投资者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实物: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进行的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依据法律取得的,且符合《会计准则》(2006)相关定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投资计入“无形资产”项下。

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股权出资: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行为。股权出资不纳入外资统计。

技术先进性企业:是指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为准。

年末就业人数:指报告年度年末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数量,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

研发人员:指参与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研究、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项目(课题)组人员、企业科技行政管理人员和直接为项目(课题)活动提供服务的辅助人员。

从业人员工资性支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上列入企业的工资性支出。

境内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拥有的、经中国境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境外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期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拥有的、经有关国家/地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境外投资者累计实际出资金额:指自企业成立之日起截至当年末,境外投资者以外汇、跨境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不包括外方股东贷款和投资性公司出资部分。

反向投资:是指本企业拥有的境外投资者的股权。股权投资额是指企业对境外投资者的实际出资额,不包括股东贷款。反向投资股权比例是指本企业拥有的境外投资者的股权投资额在境外投资者所有股权的比例。

特殊目的实体:是指该境外投资者为控股或资金融通而设立,在注册地没有实际经营,几乎没有员工和办公场所的法律实体。

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

国内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经营境内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额。

服务销售(营业)收入:企业通过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额。服务类型包括:运输,旅行,建筑,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技术,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展会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维护和维修,其他服务(加工服务)。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支出。

研发投入:指企业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纳税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关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的合计数额。

企业所得税: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主表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个人所得税:指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总额。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亏损用“-”表示。按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所披露的“利润总额”科目发生额填写。

净利润: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亏损用“-”表示。按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所披露的“净利润”科目发生额填写。

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外方利润转投资:按企业当年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汇出或转投资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资产: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

负债: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负债总额,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应付外方股利:与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的概念一致,是指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权益总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母公司财务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填写该项数据。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境内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情况,但不包括投资性公司再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情况。所占股权比例是指占所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的百分比。

境外投资企业:是指企业作为出资人向境外其他企业的投资。境外协议投资所占比例指根据相关协议确定的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份额。

研发中心: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基础研究指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产品开发指运用基础研究及运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过程的技术性工作。从事技术本地化研发指针对本地用户而进行的一系列产品技术创新。

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根据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填写,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 应收的融资租赁款总额 – 已收回的融资租赁款。

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对外提供的担保额中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以外的余额。对外担保余额= 对外担保总额 – 已解除责任的担保额。

不良资产余额: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融资租赁项目租金余额。

合同外资金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方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包括新设立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合伙企业的合同外资是指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外方认缴的出资额。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计算。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按照合同外资=认缴资本×外方出资比例计算。

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是指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方投资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方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等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方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设立,且未上市的股份公司。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由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合作开发项目:是指外国公司依据《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的项目。

外商投资A股上市公司:是指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股票且在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B股上市公司:是指以美元或港元计价,面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股票,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直接投资:是指外国公司、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境外公司分公司、境外银行分行等,还包括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后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超过10%(含10%)的资金。

外商其他投资:是指除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吸收的外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对外发行股票:是指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由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认购所筹集的资金(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10%)。

国际租赁: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从租赁公司较长期地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一般归承租人。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

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我国境内的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交外商销售,境内企业只收取工缴费,这种合作方式一般外商需进口部分机器设备,境内企业可用工缴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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