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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迎来重大变革,该为制度变革打几分?专家这么说

2023-07-15 18:24:1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迎来重大变革,该为制度变革打几分?专家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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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花瓶”,还是涛声依旧?“争锋”独董制度2.0

作者:严学锋

来源:董事会杂志

导语

“及冠”之际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迎来了重大变革。

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通过改革,加快形成更加科学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推动独立董事权责更加匹配、职能更加优化、监督更加有力、选任管理更加科学。同日,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20多年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此次改革无疑是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可谓独董制度2.0。在独董眼中,新独董制度会被打几分,能否有效解决履职的实际难题,缓解人情独董、花瓶独董的困境?围绕这一话题,《董事会》杂志特邀4位富有独董履职经验的知名专家做客金圆桌论坛,思辨争锋、建言献策,于畅所欲言中助力制度完善、有效落地,推动制度红利真正转化为上市公司治理效能。

访谈嘉宾: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周放生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原副会长,1995年起任职沱牌舍得、五矿发展、北斗星通、恒安集团等公司独立董事

葛培健  

金地威新产业研究院院长,曾任浦东建设董事长、张江高科总经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金圆桌奖”企业家精神奖获得者

王  璞  

北大纵横公司创始人,先后任职8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金圆桌奖”最具影响力独立董事奖获得者

文/严学锋

该为制度变革打几分?有进步,更有期待

《董事会》:这次公布的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文件,总体上给您怎样的感受?如果参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的评价等级,您会怎样打分?

刘俊海:打优吧。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这次制度改革,为解决独董履职问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之相应的是,公司法对独董制度的变革要及时跟进,协同推进。

葛培健:这是独董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内涵丰富、尺度较大。我的总体感觉是优秀。改革以切实解决问题为导向,充分回应了各方对优化独董制度,尤其是明确独董履职中风险和责任等方面的关切,非常应时之需。

王璞:整体上是很大的进步。比如强调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不能有公司高管,有利于遏制做假账,而以往是每个委员会都有公司高管参与;独立性方面,强调独董不能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有重大业务往来。我打优秀。

周放生:没有根本性的改革,只是对过去的问题做了一些完善,稍有进步。我的打分是一般。我国的独董制度没有实现制度初衷、作用有限,独董的身份、经历是个关键问题,这次改革没有涉及。比如,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担任独董的几乎都是企业家。企业家在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非常有发言权。反观国内上市公司的很多独董,不少甚至拥有博士学位,但只是在理论上了解企业管理,缺乏实际经营企业的经历和体会。独董如果不懂企业,怎么参与决策?比如,律师独董懂法律,但对法律在企业决策中怎么发挥作用没有实际体会,只是旁观者。我1995年开始做独董,了解到在不少董事会会议上,独董提出疑问、批评、反对的情况不多。可能80%、90%的独董态度是“我没什么意见”“我同意”;有些独董能提出“这个问题你给我们解释一下”,这就算不错的了。

和上市公司不同,央企集团公司是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大多是在国企做过几十年领导后退下来的,都是身经百战、经过考验、没有问题的将帅之才,在董事会起的作用比独董大得多。为什么?一是他们懂企业;二是敢提不同意见。他们比央企现任领导的资格老,履职时不会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提不同意见;另外,他们跟央企、内部人没有利害关系,是国资委请的,知道要对国资委负责,对有问题的议案该否就否。外部董事制度在现有条件下是比较成功的,目前存在的缺陷是还没有请民营企业家做外部董事。整体来看,央企外部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可能超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希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继续聚焦关键问题,积极完善。

《董事会》:您感受最深的是哪个方面?

刘俊海:我感受最深的是明确了独董的三个角色定位: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定位比较精准,最核心的是独董的监督作用。决策、咨询是围绕监督展开的,当然监督也促进决策、咨询的法治化、科学化。

周放生:前段时候惩罚了一些独董,吓得很多人不敢做独董了,纷纷辞职。这次明确独董与非独董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这是对的,改得不错。谈到这,我想多说几句。别人找我做独董,我不一定做。我当独董,第一条是选人——看企业实际控制人、国企董事长的人品,不会做坏事。先作好这个判断,之后我就不用太担心信息不对称、管理层背着独董干坏事,就不会发生根本性错误。有个著名大学教授受邀做独董,别人找他是为了给企业信用背书,他没有考察企业,结果上当了,公司出了大问题,自己的声誉损失很大。如果独董都是睁大眼睛、拿着放大镜去挑选企业,这多好!另外,独董兼职上市公司家数从5家变成3家,也很好,我赞成。

葛培健:相较以往的制度,这次突出了独董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理应发挥的作用。你看,证监会文件8次提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比如独董职责方面“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选举两名以上独董的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独董年度述职内容应包括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王璞:首先是独董的角色定位加入了专业咨询,明确了独董是专业人士。我1996年创办北大纵横,做的就是专业咨询。其次是更加多元的独董提名,这次提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是独董制度最大的问题,改革提名方式是抓源头。与之配套的是鼓励上市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完善提名主体、实行差额选举都很重要,有助于实现贤者上、庸者下。再者是独董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5日。过去,有的独董可能一年参加4次董事会会议,每次半天、共2天。2天和15天的差别很大,这要求独董得有充分的时间、精力投入履职工作。

能否破解人情独董、“花瓶”独董困境?改善预期明显,改革仍在路上

《董事会》:独董制度文件涉及独董权责定位调整、涵盖履职全程,改革深度、广度不同以往。您认为,文件实施后,能否有效解决独董履职的实际难题?

刘俊海:良法虽是善治的前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避免好制度束之高阁,还要靠好文化、好人。因此,要达到公司善治目标,就必须确保三者同步推进,同频共振。

制度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比如,这次明确了独董与非独董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但还是容易产生误解。什么是共同?共同是连带吗?什么是有区别的、怎么认定?何谓重大过失、何谓轻微过失?这些都需要在公司法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

葛培健:保障独立性是独董制度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改革对独董独立履职进行了众多精细化的安排,应该能够改善独董不独立的难题。

王璞:制度提出上市公司应当为独董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这很重要,可以让独董理直气壮开展工作。独董如果正常履职受到干扰,可以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这个制度出台后,证监会肯定会有专责部门和专人负责。如果独董提出向证监会报告,上市公司就会害怕。报告制度就像核武器一样,具有威慑性。

周放生:这次改革,增加独董区别于其他董事的履职手段,促进独董个人履职向依托组织履职的转变,建立全部由独董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这很不错。央企的外部董事制度,明确一个牵头人,召集外部董事单独开会。上市公司独董也应该这样。然而现在的情况是,独董分散在各个委员会,各个委员会都有内部人参加,这让独董有些话不太好说。

那么,丰富了履职手段后的独董,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估计很难,因为信息不对称。德国规定企业1/3以上是职工董事。我们国企的职工董事基本是工会主席,属于领导班子成员。这是个“花瓶”。职工董事一定不能是班子成员,一定要是真的职工董事,要由全体员工投票,选谁就是谁;同时,职工董事要提高比重,达到董事会人数的1/3,才能起到监督作用。遗憾的是,这次改革没有涉及这个。

关于企业的制度制定,不能是整天坐在办公室的人在听到大家的反映后绞尽脑汁做改进,政策制定者一定要真正懂得企业的问题在哪。

《董事会》:随着刚性规制的完善,强化对其他治理主体的约束、对独董履职的保障,会否有效缓解乃至破解人情独董、“花瓶”独董的困境?

刘俊海:早在2002年,我就主张独董不能“花瓶”化。独立性是独董的核心价值和首要品德,也是独董区别于其他董事的本质特征。这次改革应该会有助于缓解人情独董、“花瓶”独董问题。改革后,独董的角色明确了,加上必要的激励机制、责任减免机制、董事责任保险、声誉压力,独董就有动力、有压力更好地履职。其中,购买责任保险应当成为上市公司向独董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为了让独董更有精力,这次改革将独董的兼职家数从5家变为3家。那么津贴要不要提高?公司法修订后,一些公司不设监事会,职责交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那么,独董的压力可能是原来的两倍,津贴不涨恐怕不合适。如果压力强、动力弱,人情独董就不可避免了,所以,推行独董津贴的市场化、公平化迫在眉睫。

我个人觉得,考虑到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国情,公司治理还是要树立股东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激活股东直接民主治理机制。独董制度本质上是股东间接民主机制,属于代理制度的范畴;独董不是公司治理的“承重墙”,只起辅助作用,所以应该把董事会的一些决策权交还股东会。如果权力过多交给董事会,独董毕竟是兼职的,不太可能有效行权,结果就会造成企业内部人操纵董事会的现象。

葛培健:在我看来,独董有两层内涵。第一层是既要“独立”又要“懂事”。独立是指位置、专业判断、人格的独立性。不做大股东的“跟屁虫”。所谓“懂事”:一是独董的选聘要符合规范、合法合理;二是独董行使职权要在制度赋予的范围内;三是独董要具有专业水准,能发表对公司发展具有价值的专业意见,而不是充当“花瓶”和摆设。第二层是要管“大”不管“小”。独董的职责在于管决策是否合规合理,不管日常经营事务。独董要有高风亮节的心态,高瞻远瞩的眼界,作用体现在对公司战略发展、重大决策的专业性判断,对日常经营事务中的人事任免、项目操盘等具体事不宜去管。独董不是“经营者”,行事不应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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