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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十四:账户出借与借用行为规制

2023-07-16 01:01:3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十四:账户出借与借用行为规制

6596次阅读作者:江西证监局、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2023.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完善, 从发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 到内幕信息、短线交易、同业竞争, 可谓是“焕然一新”。

       近期,江西证监局、江西省上市公司协会、江西省证券期货业协会针对证券法修订条款编写了知识系列解读小贴士。贴士中除对修订内容进行简略解读外,还选取了部分业内人士的文章作为延伸阅读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证券法,以促进依法履职,防范违法风险。本期刊登第十四篇:

《证券法》知识系列解读之十四:账户出借与借用行为规制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解读:强化账户实名制要求。扩大规制主体范围,将旧法中的“法人”修订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一取消关于单位责任主体的罚则,二旧法罚则设置为获利倍数罚与定额罚,新法取消关于获利倍数罚的规定,一律适用定额罚,三对于出借行为的处罚,旧法只对证券公司的出借行为设置罚则,新法处罚对象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延伸阅读:

新《证券法》关于证券违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罚

(节选)

来源于:君合法律评论 作者:武雷 吴曼 肖娴

账户出借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要点

1.禁止出借及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的主体扩大至一般个人,但为避免不当扩张,增加出借及使用行为“违反规定”的要求。

    新《证券法》第58条在原禁止法人借用他人账户规定的基础上,将禁止出借和借用他人账户的主体扩大至一般个人,即《证券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但基于现实中,自然人之间借用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较为常见,为避免不当扩张,因此立法上增加了限于“违反规定”出借或借用他人账户的情形,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不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

2.减轻了对账户借用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

新《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出借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可以处以责令改正、警告以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原《证券法》第208条对法人借用他人账户从事交易的处罚虽然在处罚金额上有所提高,但原《证券法》第208条对法人借用他人账户行为的处罚幅度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规等较为严重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相同,而相比在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大幅提高的情形下,新《证券法》第195条对账户借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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