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依法合规经营。明确商业保理经营原则、内部管理、业务范围、融资方式和负面清单,督促商业保理企业严守底线,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引导商业保理企业专注主业、回归本源。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商业保理企业各项监管指标,规范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稳妥推进分类处置。按照经营风险情况、违法违规情形,将商业保理企业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或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四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存量,严控增量。要求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严控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注册地址和股权变更,禁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五是压实地方监管责任。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六是优化营商环境。从支持政策、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行业自律等方面引导商业保理企业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制定《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退出、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并适时征求相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经营
(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保理融资;
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3.应收账款催收;
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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