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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不审查资金来源,作出的判决被撤销(附权威解读)

2023-07-17 08:48:3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重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不审查资金来源,作出的判决被撤销(附权威解读)

来源:唐青林李舒赵跃文

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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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察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款金额、交易规模、与借款人的关系、款项的支付过程、是否涉及职业放贷等因素,认定借款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未予查明上述事实而据以作出的民事判决将被撤销、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

案情简介

一、2015年12月21日,司德俊经人介绍向于晓勇借款1000000元,月利息4分,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为期一个月。双方认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40000元,实际借款960000元,

二、2016年4月27日,司德俊又向于晓勇借款1500000元,月利息4分,逾期利息为利息1.5倍,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为期一个月。双方认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60000万元,实际借款1440000元。

三、2016年5月25日、7月7日、9月10日,司德俊向于晓勇转账还款96000元、96000元、200000元,合计392000元。之后,司德俊未再向于晓勇还款,于晓勇就第二笔款将司德俊、刘怀侠(司之妻)诉至法院。

四、太和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先还利息后冲抵本金的算法,截至2016年9月10日,司德俊欠于晓勇本金1168268元;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怀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司德俊、刘怀侠不服上诉。

五、阜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司德俊、刘怀侠以于晓勇是职业放贷人、放贷资金来源不明为由向安徽高院申请再审。

六、安徽高院再审认为,经查,于晓勇在太和法院作为原告诉讼的民事借贷案件共九件,一、二审法院未审查于晓勇的资金来源,事实未予查清、法律适用错误,指令阜阳中院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焦点是出借人有职业放贷、非法放贷嫌疑的,法院是否依职权查明出借人是否尚有民间借贷纠纷、其资金来源于何处等问题?安徽高院在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述:

1. 关于非法放贷行为判断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院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24号)、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规定的精神,出借人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放贷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出借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内是否尚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 关于法院应否依职权查明出借人放贷资金来源的问题。根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不仅应当依法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应当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银行流水以及还款情况。一、二审法院未审查的,据以作出的民事判决被中止执行、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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