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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广发证券被罚没1021万!

2023-07-18 15:17:1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突发!广发证券被罚没10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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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发证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300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3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4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广发证券担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王某和杨某。

经查,广发证券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包括: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程序设计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尽职调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重要银行借款合同查验不到位;对美尚生态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未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和作出独立判断。

中国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美尚生态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广发证券未审慎核查美尚生态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于广发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美尚生态项目保荐代表人王某、杨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某、杨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一、基本情况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039)。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1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B区3号楼

王迎燕,女,1967年12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董事长,系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徐晶,男,1976年9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董事,系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之一,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美尚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其他责任人员,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尚生态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23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美尚生态2012年虚增净利润1,171.27万元(虚增净利润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6.56%,下同);2013年虚增净利润1,652.33万元(16.31%);2014年虚增净利润767.15万元(7.12%);2015年虚增净利润6,672.74万元(60.52%);2016年虚增净利润6,401.11万元(30.64%);2017年虚增净利润7,835.24万元(27.58%);2018年虚增净利润14,827.80万元(38.34%);2023年虚增净利润5,843.56万元(27.20%);2023年上半年虚增净利润533.70万元(13.85%),导致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美尚生态通过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增净利润

2012年至2023年,美尚生态将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账面虚假记账提前收回,影响美尚生态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长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会计科目,最终影响相关期间的净利润。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导致2012年至2023年美尚生态分别虚增净利润1,104.63万元、1,431.68万元、494.37万元、-412.88万元、992.15万元、1,960.90万元、837.10万元、2,750.10万元。

(二)虚记银行利息收入

2012年至2023年6月,美尚生态编制虚假原始凭证计提利息并入账,分别虚增净利润66.63万元、220.65万元、272.78万元、272.17万元、335.28万元、436.30万元、794.09万元、1,142.71万元、532.70万元。

(三)不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

美尚生态在太科园太湖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三期工程、古庄农业生态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古庄生态园农业面源氮磷拦截工程、古庄生态园二期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九里河生态环境整治中央公园工程、蚌埠市民广场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黄山大道二侧景观绿化工程、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景观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张公山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新洲花园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古运河风光带精华段建设景观绿化施工三标段工程、通州金通三大道工程、海滨地区沙丘之风工程、西安国际港务区景观绿化提升工程、绿地曲江名城一期等15个工程项目中,未按经建设方、施工方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确认的项目审定金额调减前期已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至2023年美尚生态净利润虚增。2015年至2023分别虚增净利润6,813.45万元、5,073.68万元、1,125.30万元、7,080.40万元、1,950.76万元。

(四)虚增子公司收入

2017年和2018年,美尚生态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在罗江县2017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EPC总承包项目和磴口县黄河风情特色小镇PPP项目中,通过虚增施工成本的方式,虚增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合同收入,虚增净利润。2017年虚增净利润4,312.73万元,2018年虚增净利润6,116.2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美尚生态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安排、指使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直接安排、指使提前虚记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导致美尚生态相关披露信息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美尚(无锡)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苏美迪服装有限公司为美尚生态的关联方。

2012年至2023年,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通过关联方与美尚生态发生关联交易并且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大额资金。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关联交易金额为54,22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257%,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1,411万元;2013年关联交易金额为54,284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74%,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4年关联交易金额为64,163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53%,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5年关联交易金额为81,12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7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5,36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6年关联交易金额为70,092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27%,当年新增占用5,27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7年关联交易金额为164,692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57%,当年新增占用余额22,844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19,363万元;2018年关联交易金额为199,87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61%,当年新增占用余额33,672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53,035万元;2023年关联交易金额为212,46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4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41,09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94,125万元;2023年1-6月关联交易金额为50,524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2%。截止2023年底,累计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资金余额为98,178万元。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7.2.7条的规定,美尚生态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4〕28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美尚生态应该在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进行披露,导致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23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安排、指使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事项,在有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晶作为公司董事,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之一,其在资金占用关联方担任职务,与王迎燕是夫妻关系,在有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指使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导致美尚生态违反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23年,美尚生态因合同纠纷等陆续被债权人提起诉讼。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9日,公司发生相关诉讼累计17起,涉案金额累计38,693.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截至2023年8月30日(半年报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诉讼累计20起,涉案金额累计43,733.56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235,580.29万元的18.56%。截至2023年12月30日,美尚生态发生诉讼累计42起,涉案金额累计69,80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美尚生态直至2023年12月31日才首次披露且披露不全面,并于2023年1月19日、2023年2月11日补充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第8.6.3条的规定,美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3]16号)第五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美尚生态应当在2023年度半年报披露相关诉讼。美尚生态未进行披露导致2023年度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王迎燕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也是分管法务工作的负责人,在2023年半年报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

美尚生态于2023年7月1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披露,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30,000.75万元,资金来源于杭州链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杭实业)对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的借款。还款路径为:链杭实业汇入王迎燕女士实际控制的赣州金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金麦),再通过赣州金麦汇入美尚生态全资二级子公司账户。后续于2023年10月8日、11月17日、12月14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说明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2023-125、2023-144)及2023年半年报,均披露控股股东已归还占用资金30,000.75万元。公告披露的美尚生态全资二级子公司为上海花景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花景)。实际上,上海花景收款账户的网银、财务印鉴由出借人控制,上海花景收到30,000.75万元后次日,该笔资金即被出借人原路转回,该占用资金实际未归还。美尚生态上述临时公告及2023年半年报关于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王迎燕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在2023年7月知悉还款资金已从子公司上海花景账户转出后,未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安排相关信息披露事宜,在2023年半年报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迎燕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隐瞒资金占用虚假归还,导致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五、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18年1月3日美尚生态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2018年1月22日,美尚生态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2018年8月1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8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71号)。2023年3月25日,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79,487,178股,募集资金总额9.30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5年至2018年1-9月。

根据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美尚生态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第九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美尚生态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安排、指使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美尚生态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晶作为公司董事,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之一,其在资金占用关联方担任职务,与王迎燕是夫妻关系,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直接安排、指使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提前虚记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导致美尚生态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记账凭证、财务套账、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流水、诉讼材料、借款协议、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美尚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王迎燕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

三、对徐晶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美尚生态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美尚生态处以9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迎燕处以96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930万元;

三、对徐晶处以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30万元罚款;

二、对王迎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510万元罚款,

三、对徐晶给予警告,并处以5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指使美尚生态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迎燕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原标题:突发!某券商被罚没10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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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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