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变更及注销
(一)办理依据: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材料(除相关申请表外,以下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1、名录登记
(1)名录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格式见附件2);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名录变更
(1)名录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名录撤销
(1)名录撤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2)进口单位终止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相关证明;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四)注意事项:
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名录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并同时提供上述办理名录登记的资料办理基本档案信息清理手续(已经办理基本档案清理的可不再重复办理)。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2、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3、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手续;
4、新进入名录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须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
5、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6、 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是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三是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需按照有关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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