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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语境下谈资管业务之四:托管法律地图与托管人权责边界解析(上)

2023-07-19 03:40:53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作者:王囝囝  李欣怡  徐丹妮

托管人和管理人是否为《信托法》项下的“共同受托人”并因此承担连带责任?资管产品到期未能清算的,托管人是否有义务督促甚至组织清算?就托管人和管理人权责界限,虽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并没有专门此做出解读,但《九民纪要》在第七章“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营业信托的概念、其他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以及受托人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如果托管人构成《信托法》项下的受托人,则托管人的权责界限值得在《九民纪要》语境下进一步讨论。

本主题共两篇文章,上篇拟从托管责任司法大数据、托管法律地图、托管人核心义务图示以及托管人与管理人是否构成《信托法》项下“共同受托人”从而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探讨。下篇我们会讨论托管人与管理人在几项核心义务上的权责边界。

一、司法案例大数据:托管业务纠纷概览

数据是无声的权威判官。在整个大资管领域,托管纠纷相比其他纠纷从案件量来看比较有限。发生纠纷后,委托人多以追究底层融资人、担保人或者管理人责任为主,管理人也多以追究底层融资人和担保人为主,各方追究托管人责任的情况很少。以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情形为例,截至2023年12月1日,我们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将“托管”、“管理人”、“银行”、“责任”等关键词排列组合进行搜索,再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进行进一步检索,共搜索到200余个案例。通过一一排查,发现商业银行因担任托管人(包括同时担任销售人)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典型案例共有13个,其主要特点总结如下:

(一)发生时间段

前述案例主要发生在2016年至2023年间,其中2023年属于相对多发年度,共5个案例(鉴于仲裁案件的准确年份未能确定,下图仅以诉讼案例总数10个为基数)。各方试图追究托管人(包括同时为销售人情况)责任的案例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

 (二)案件类型

1. 争议解决形式:共3个仲裁案例,10个诉讼案例。考虑到仲裁的保密性,实际上可能的争议应该会大于目前统计数据。

2. 产品形式:在13个案例中,基金类纠纷数量最多,共计有10例;其中涉及私募非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等)的有7例,涉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3例。而剩余3个案例主要涉及资管计划和/或信托计划。

3. 业务类型:上述案例中,共计6个案例中的商业银行被起诉的原因在于销售中的不当行为,而与其托管角色无关;剩余7个案例为商业银行因其托管人角色而被起诉的情况。而在所有13个案例中,被裁决或判决确定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共计5个,其中仅有1例系因未履行托管职责而被认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而在其他商业银行承担责任的案件中,主要是因其同时担任销售人而进行了不适当销售所致。

4. 责任承担形式: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与管理人分别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显示,法院或仲裁委在确定托管人的民事责任时,通常会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角度去考察托管人是否已尽其责,而并非一概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是在托管人未履行其职责且与管理人存在共同过错时,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司法机关也会对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如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托管人具有一定过错,也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1]

二、托管法律地图

1. 法律地图之核心规范性文件概览

由于金融业内分业监管的格局,针对托管人职责的规定,往往散见于各类资管产品所各自适用的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中,并无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文件统一规定。因此,我们根据托管人可能涉及的资管产品类型,就相关度非常高且具有典型意义及探讨价值的法律、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行业自律规范梳理与总结如下:

注:上图仅包括相关度非常高,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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