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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托管的思考 信托托管资质的银行

2023-07-20 10:04:1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对完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托管的思考

    一、资管产品资产托管现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第十四条规定:“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该条系对资管产品资产独立托管的规定。

    (一)托管的定义及其基本意义

    托管制度在我国最典型的应用是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从字面上理解,“托管”一词包含“受托”和“保管”两重含义,是我国引进域外保管制度时的用语创新,其含义广于单纯的“保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引入了基金托管人,但未对托管进行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第二条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进行了定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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