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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金融借款中的“服务费”该如何处理? 信托投资利率怎么算

2023-07-20 16:45:4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实务探讨金融借款中的“服务费”该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A房产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前述合同均为各方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均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亦不持异议,因此合同应当得到遵守。

其次,上述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已经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主动履行,表明各方对于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目的并无认识上的分歧,该种已然形成的交易秩序只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维护。

再次,虽然B资产公司、D银行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除了本案委托贷款业务之外,还向A房产公司提供了其他服务,但包括A房产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不否认本案委托贷款业务亦属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内容,因此A房产公司主张其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应抵扣欠付的贷款利息,理据并不充分。

最后,即便从B资产公司、D银行收取财务顾问费与本案委托贷款业务相捆绑的事实认为该费用也系委托贷款的融资成本,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基本费用按年利率5.3%计算、特殊费用按年利率3%计算,合计为年利率8.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6.5%,《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费用折算为年利率是0.15%,三项合计年利率为14.95%,并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因此从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的角度考量,A房产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应当抵扣其欠付贷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

延伸

从上述案例来看,裁判机构是从合同约定情况、履行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实际负担等几个角度来进行分析金融机构所收取的服务费是否构成变相利息,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其中可能比较重要的因素就是对于借款综合利率(利息、罚息、服务费等之和)是否过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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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中综合利率

对于金融借款的综合费率具体标准的判断,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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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裁判机构认为对金融借款中综合费率是否过高最主要的认定标准还是参考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认为金融借款的综合费率上限仍不应超过24%。如上述案例中裁判理由有一点理由便是认为借款综合年利率为14.95%,并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从而驳回了借款人主张。还有在(2017)苏民终355号案中,法院也是采取同样的观点:“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借款人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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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裁判机构认为:金融借款的利率不受民间借贷相关规定的限制。如(2018)京01民终5528号案中,法院认为,借款人虽主张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等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出借人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本案诉争借款系其在核准范围内向借款人发放的金融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借款人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范金融借款依据不足,其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观点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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