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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界内地居民在香港的财产继承程序简介 信托原则

2023-07-21 08:10:3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法律视界内地居民在香港的财产继承程序简介

如上文所述,如果被继承者没有遗嘱,其在香港的不动产将按照香港法律分配。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下称《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已详述无遗嘱者的遗产分配方法,在此不赘。不过,必须指出该条文和《继承法》第十至十四条的对有关谁是遗产受益人和受益的比例有很多不同之处。举例说,根据《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如果死者去世时,其父母和子女均在世,其父母将不获分任何财产。正因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和《继承法》在分配财产的细节有不少差异,笔者就曾经在业务上遇过内地居民在无遗嘱情况下逝世,导致死者父母和妻儿要就死者在香港的资产,诉诸法律。由此看来,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有不动产, 先定下遗嘱详述不动产的分配方法,或较可取。

如死者生前根据《遗嘱条例》第5条订立遗嘱,或是在遗嘱明显表示遗嘱条文受香港的法律管限,死者于香港的不动产便会依照死者在遗嘱所示的意愿分配。法庭并不会拘泥于遗嘱所用字眼,如遗嘱的任何部分有含糊之处,根据《遗嘱条例》第23B条和参照香港法庭过往的案例,法庭可接纳外在证据,以协助解释该遗嘱。例如,在Tan Cheng Gay v Tan ChooSuan(民事上诉案件2013年第200号),香港的高等法院上诉庭便裁定死者陈剑敦先生的遗嘱上所指、属他和他的妻子“名下”的财产,不单包括他们俩名下的财产,亦包括在他人名下、以信托形式代夫妇二人持有的财产。

四、香港不动产的权益问题

由上可见,香港分配不动产的法律原则并不复杂。然而,确认死者的不动产权益是分配不动产的前设条件。故此,当被继承者在香港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处理遗产分配时常常会触及土地法范畴内的法律问题。简言之,若果根据香港土地法,该不动产并不属于死者,那自然就不用再讨论遗产分配的问题。

一般而言,要确认被继承者在香港是否拥有不动产,第一步应前往土地注册处进行“查册”。然而,由于香港沿用的是契约注册制度而非业权注册制度,物业记录只会反映不动产契据、转易契及其他文件的记录,并不反映不动产的实益权益拥有情况。举例说,若登记册上的买家名字是某甲,但购买该物业的资金来自某乙,那么,即使登记册上的业权拥有人为某甲,在香港法律下,某甲只有不动产法律上的拥有权,他只是名义上的拥有人,而非该物业的实益权益持有人。

从继承遗产的角度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被继承者是否拥有不动产的实益权益。根据普通法,法律上的拥有人和实益权益持有人身份有异的情况至少有以下三种:(一)归复信托,(二)拥有人不容反悔,(三)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因篇幅所限,下文只会勾画这些原则的重点。

根据归复信托原则,假如有两位或以上的人共同购置不动产,而他们之间并没有明文订下信托人或被信托人的关系,除非有其他证据,否则不动产的实益权益业权分布将依照他们各自付出的资金比例划分。“其他证据”可能是付款者有意转赠物业的实益权益给拥有人的相关文件或证据。必须留意的是,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之下,父母购买不动产而容许子女成为不动产法律上的拥有人,可能被推定为转赠不动产给子女。不过,父母亦可以提出证据反证他们没有意图将不动产送给子女。

根据拥有人不容反悔原则,假如不动产拥有人诱导,鼓励,或容许另一人(被承诺人)相信他会拥有不动产的权益,而被承诺人倚赖此承诺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而不动产拥有人亦知情,那么,该不动产拥有人就不能违反对被承诺人作出转让业权的承诺。必须注意,在此原则下,不动产拥有人作出的承诺并不需以书面或签名 作实。换言之,口头承诺也有机会会触发此原则。

根据联权共有原则,假如两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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