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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下的反洗钱监管挑战与措施 外汇监管形势

2023-07-22 09:31:4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互联网金融下的反洗钱监管挑战与措施

农发行漳州市龙海区支行 陈志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业逐渐成为行业新趋势、新动能。在互联网、物联网时代,网络金融交易模式、用户数量都不断创新和增长,洗钱犯罪也借助互联网的手段在不断创新,不断跨越地域限制。新时代洗钱犯罪手段变得愈加充实和丰富,使得洗钱犯罪变得更隐蔽、高效率和低成本。如何在新技术发展的前提下,面对愈加复杂的反洗钱新形式,这对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互联网金融洗钱及恐怖融资交易的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发洗钱渠道多样化。互联网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存在升级换代快,运行成本低等特点,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途径,与网络创新型科技产品相结合,把互联网作为洗钱的主要途径,洗钱途径开始由过去的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延伸。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已经突破了时空的约束,把互联网作为洗钱的重要平台,其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都得到空前的提升,资金通过互联网进入流通领域,覆盖了各个产业,具体涵盖了消费、贸易、金融、医疗和教育等各个领域,其业务运作在不同的领域内高速的运行,同时大量的资金通道和中间环节也开始衍生出来,资金的流动更加难以控制,这就给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提供了机会。由于在网络领域展开反洗钱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而且效果并不明显,所以目前网络领域洗钱犯罪已经成为了重灾区。

(二)互联网金融使洗钱手段洗钱更加隐蔽化、复杂化。互联网金融导致传统银行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出现边缘化、无界性和低成本等特征,洗钱分子利用计算机、手机终端、互联网等技术,新型金融产品、衍生金融工具等提供的金融服务来隐瞒和掩饰犯罪收益已经成为现代洗钱的重要特征。网络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结合,因此复杂性和多样性就成为了网络金融洗钱也的新特征,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与智能技术进行洗钱犯罪,以至于网络成为了他们的洗钱工具。互联网支付、P2P借贷、众筹融资、比特币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目前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从反洗钱角度分析,由于其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产品多样性、支付方式多样性等特点引发出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交易要素缺失的情况、资金监测不足、不法分子资金流转便利等洗钱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不仅缺乏相应的网络风险意识,并且对于应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并没有积极的去履行,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实时控制资金的流向。

(三)互联网金融使交易信息收集、监测难度大。随着我国开始逐渐融入到世界金融体系之中,人民币资本项目开始向全世界开放,因此国际洗钱犯罪活动上升的趋势非常明显。借助互联网进行的资金交易,由于第三方支付环境的局限性,金融机构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全较为普遍,大量互联网金融交易通过专用内部账户过渡后资金转入的交易对手、具体时间、资金用途等信息无法显示,金融机构无法获取完整的交易信息,对分析可疑交易的资金背景、用途造成了一定困难。且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速度快的特点大,因此是洗钱的重点风险领域,对于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是非常不利的,也无法有效的追踪资金的,交易流水的还原难度较大,因此实行账户实名制已经迫在眉睫。

互联网金融业务以电子数据为载体。随着时间积累,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等大量数据的不断产生、积压,针对反洗钱数据数据库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完整、全面的保存反洗钱数据资料,准确、快速提取调查数据,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同时,为适应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更新,现行的反洗钱风控模型和技术工具,很难应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新产品、新业务所产生的洗钱风险。

开展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措施

(一)反洗钱技术创新和运用。目前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始逐渐成熟并在金融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要积极运用反洗钱监管高科技手段,及时更新反洗钱监测设备。加速开发互联网非正常交易监测系统,制作出专门的反洗钱软硬件系统,实现金融数据采集的电子化,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严格的筛选,把数据分析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大大提高了反洗钱监测的效率,使反洗钱技术朝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要运用高技术手段对洗钱犯罪行为进行监控,并做好网络取证工作,提高监控互联网洗钱犯罪行为的时效性。

(二)加强客户尽职调查。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有一个重要制度,即“了解你的客户”。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利用金融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首先要认真开展对客户资料调查,全面掌控自己客户的基本情况,把客户资金的运作信息及时、准确记录下来,并形成电子档案,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交易行为要形成上报制度,认真到位的执行反洗钱措施。其次是注重与其他与网络交易有关的行业实施数据共享与连接,全方位多途径的对可疑客户的联系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进而对可疑客户身份进行精准的识别,并分析出其是否存在洗钱风险,并做好反洗钱的信息化技术准备。再次是对所有受益人身份的身份进行准确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使金融机构对所有的受益人都可以全面的了解清楚;最后进而掌握他们的业务目的和真实意图;简单概括就是对业务关系实施严格的监控,实现“多元化、立体式”监管。

(三)创新监管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在当今网络时代,反洗钱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单单依靠金融部门已经无法遏制网络洗钱犯罪的蔓延,因此,我们必须从战略的视角,加大有关部门的合作力度。建议逐步形成以央行为牵头,各个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体制,统一监管反洗钱的目标,对金融行业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并采用联合执法的模式,继续对洗钱犯罪加大监管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展开密切的配合,并把相应的信息沟通各反馈机制建立起来,对非法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到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大新业务审核、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不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确保网络金融良性运作。按照《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各部门协调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沟通与交流合作机制,不同部门各司其职,担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履行自己在反洗钱方面的职责。除此之外,国际间也要加强反洗钱合作,对跨国洗钱犯罪恐怖融资进行严厉的打击,各国之间和分享自己的金融反洗钱验,强化与合作对网络跨国洗钱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提高国际反洗钱水平。

(四) 加强互联网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活进行管制的法律法规极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仅限于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管理,对于互联网金融少有涉及,对于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无法找到法律方面处理的依据,这就给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所以,下一步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进一步的完善,抓紧时机把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打击互联网洗钱犯罪行为。

(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因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较大的差别,有关大额交易和异常交易标准可以进行调整,建议人行向互联网金融部门下放制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权力,这样就可以对互联网金融客户身份、交易信息加以综合掌控,进而及时发现洗钱、恐怖融资的蛛丝马迹,并把可疑交易报告上报给管理部门。可疑交易报告要秉持“合理怀疑”的原则,要对过去的可疑交易报告的经验与教训加以总结,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对其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管控,把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以及恐怖融资的防控性提升上去。适应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变得更加科学和完善,同时支持信用中介机构建设,把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数据平台构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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