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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原按月息2分收取的利息要退? 信托基金是否可追回本金和利息

2023-07-23 09:25:02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调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原按月息2分收取的利息要退?

【我的律师说】

第5期:调查!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原按月息2分收取的利息,你支持核减吗?

【我的问题】

(2023年10月20日星期二12:31)

问:刘律师你好,我叫张三,我在2017年1月的时候借了20万元给朋友王二,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期利息按月息2分算,后来,他在2017年2月-2018年9月期间,每月都有按时向我支付利息4000元,共计8万元,此后就再也没有向我还过任何钱,我多次催他还钱他就是不还了,现在人也找不到了,电话微信都把我拉黑了,我要起诉他,但是听说现在的法律不支持月息2分了,那他以前按月息2分还我的钱还做数吗?法院不会要扣了我的吧?

——小调查!

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已于2023年8月20日施行,该解释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为年利率15.4%),明显低于张三与王二约定的月息2分(年利率24%)标准,那么,问题来了,你认为张三已经按月息2分收取的利息,该不该按新规定核减呢?

1、支持按新规定核减,因为原规定已经失效,所以要按新规定来

2、不支持按新规定核减,钱都已经收了干嘛还要退,况且当时又不违法

3、我也搞不清楚~

【我的律师说】

本律师认为,张三原按月息2分已经收取的利息,在他立案起诉之后应当按照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核减。

为什么?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来看一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6号,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第32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由此,结合张三与王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非常关键的时间节点:

一是,张三按月息2分收取利息的时间是在2017年2月-2018年9月期间,总金额为8万元,该行为发生在2023年8月20日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且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行为。

二是,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今天是2023年10月20日,张三还没有向法院起诉。假设他明天就去法院起诉,时间也是在2023年8月20日之后了,属于“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三是,张三向王二出借款项的时间为2017年1月,借贷行为发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则,张三诉王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为张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假设他明天就去法院起诉,那么按照本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为15.4%。

那么,对于张三在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2023年8月20日)之前就已经实际收取的8万元利息,应该适应当时的司法解释予以保护呢,还是应该适应现在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核减呢?

有的律师认为:应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予以保护,不核减。因为收取利息的行为发生时,新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现呢,况且,在当时月息2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再者,张三钱都已经收了,应当视为整个付利息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当在有新的司法解释生效时,再把已经收取的利息拿出来核减。

但是,本律师认为:应该适用现在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核减。因为:

1、最高法院修正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打击高利贷行为,在已经明确将受保护利率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时,便不可能再去维护超出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否则,有悖修正的目的。

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受保护利率的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主要是参照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规定,即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由此,可以看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击高利贷行为。

按照新规定,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行为即为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行为,那么,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部分的月息2分肯定就不属于受保护的范围了。

而且,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也即明确说明了,从2023年8月20日开始新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统一适用新规定。

则,张三于2023年10月21日起诉王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应当适用现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受保护利率的上限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不应当独立于本金而存在,更不应截取一定期间内的利息视为一独立整体,来确定该段期间内的利息已经履行完毕。借期内的利息与本金应当视为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案件的审查更应追溯至出借人最初提供借款之日。

任何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时,都需要审查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期、有无还款等基本案件事实,而为了查明上述基本案件事实,则,必然要从出借人最初提供借款之日开始审查,甚至还要往前审查双方借贷的背景、有无出借能力等等,以此来防范虚假诉讼、打击高利贷行为。

因此,即使是在2023年8月20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之前双方已经结算的利息,也应当纳入案件审查的范围。

那么,在受保护利率的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情况下,超出该受保护利率上限的部分利息就应当予以核减,抵扣本金。

故,张三诉王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月息2分的利率约定超出了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利率的上限,那么,对于超出部分计算出的利息就应当予以核减,并抵扣本金。

3、经查找相关案件,确有已生效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对新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进行了核减,并抵扣本金。

举例1: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3)湘0521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23年8月18日修正,2023年8月20日施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案的受理时间是2023年8月28日,因此,原告刘某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上限为15.4%。根据被告李某出具的第二份借条,结合双方的法庭陈述,可以确认,李某用奔驰车已抵扣28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50.4万元和借款本金40万元。而按年利率15.4%计算,李某应当支付的利息则为21.56万元,多支付的28.84万元,足以抵扣余欠的20万元本金。因此,李某已于2016年12月18日清偿借款本息,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刘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举例2: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3)湘1321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对于焦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2018年11月19日,起诉日期为2023年9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5.4%,故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结合理论与实践,本律师认为,张三原按月息2分已经收取的利息,在他立案起诉之后应当按照最高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核减,多出部分抵扣本金。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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