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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信息查询页面 境外保险理赔程序

2023-07-23 14:40:33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理赔信息查询页面

特别约定

1.电子投保单和电子保险单构成有效的保险合同。

2.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根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还应根据保险人的需要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通过前述方式所取得的求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和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保险人自理赔当日开始时计算,以尚欠全部款项(包括理赔金额+未付保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向投保人收取违约金。

3.若发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事项,被保险人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因被保险人未能取得投保人提供的足额财产担保及其权属凭证的情形除外),或发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但投保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理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另行申请或提出要求。

4.投保人委托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指定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5.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若投保人还欠付第三方服务费,该费用的偿还顺序可在保费之前。

6.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7.增值税条款

7.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费、违约金价格为含税金额。保险人应在收到投保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后,才会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保险人一般不接受未支付费用而提前开票的要求。

7.2投保人为个人客户的,如需发票保险人将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投保人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业,要求保险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必要信息,保险人将在国家税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下保险人仅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投保人提供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的损失)由投保人自负。

7.3如果发票必要信息发生变化,投保人应在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保险人,如因投保人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信息导致发票开具有误或失效的,一切后果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与保险人无关。

7.4已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保人做出保单批减和退保申请时,若投保人已经进行了进行抵扣,需要主动提供原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如红字发票通知单),以保证保险人能够顺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再由保险人将包含增值税的保单金额退还给投保人;如果因投保人单方责任(包括投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无法开具,在确认退费金额时保险人将不予退回该款项所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7.5如果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且投保人已经进行了进项抵扣的情况,投保人应配合提供原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如红字发票通知单),以保证保险人能够顺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给投保人;如果因投保人单方责任(包括投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进行抵扣)导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无法开具,保险人将不予重新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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