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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如何判定?“同业竞争”又如何处理? 中信信托主营业务是什么意思

2023-08-06 05:25:4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同业”如何判定?“同业竞争”又如何处理?

(2)在生产、技术、研发、设备、销售或采购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具有重叠之处。

(3)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方面的不同,而主张不存在“同业”。

在2017年8月29日通过主板发审委会议的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港科技”),主要从事包装印刷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而其实际控制人董建军控制的另外一家企业优俐派(上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俐派”),主要从事化妆品塑料瓶盖的生产、销售。

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分别从所属行业、业务资质、技术、资产、人员、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等角度,论证主要产品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当然我们无法客观准确的判断,这两家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到底是否存在相似与替代性。但恰恰这两家企业在销售客户上存在一定的重合。

在报告期内,两家重合的客户实现的收入占优俐派收入的比例在66%-80%期间,占翔港科技收入的3%-5%,那么这两家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就存在着很大的质疑。

因此,在2017年7月董建军将持有优俐派股份转让给了其他无关联的第三方,从而此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转让的时间恰恰是在发审委会议之前完成的。因此,我们可以猜测,是否是在与证监会的沟通过程中,该种情况与解释不能被接受,而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其在招股说明书是这样的论述:“发行人与优俐派在资产与人员、业务和技术、采购与客户渠道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区分,独立运营,保证了自身良好的独立性;两者之间的主要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具备可替代性,公司与优俐派不存在同业竞争”。

“通过股权转让,发行人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避免了潜在的利益输送可能性”。

也就是说,翔港科技与优俐派从产品与业务的角度,从表面上虽不构成同业竞争,但是客户存在重合性。

那么未来是否会进一步的将发行人的客户逐步导流到优俐派、未来两个企业的产品是否存在替代性、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与可能性。

因此,该种情况必须得到妥善的解决。另外,从该案例得到一个启示,就是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必须秉持谨慎及彻底解决的态度,否者将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我们需要全面结合公司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保护上市主体的中小公众股东的利益的大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而不能单单就同业竞争的问题考虑同业竞争,否则将忽略同业竞争问题的出发点和本质。

二、关于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更中的“同业”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最近3 年内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最近2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较主板与中小板多出的要求)。

根据2010年的保代培训,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是指同一类别或相关联、相似的集成业务。

例如,源于同一技术、原材料、供应商、客户。一种业务之外有其他不相关业务的,近两年其他业务收入、利润占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30%)。

该要求的主要出发点,是防止发行人为了提升公司的业绩,而通过并购或从事其他业务种类的方式,来凑拼业务提高公司净利润,但该种情况并不具有持续性,反而存在不确定性与风险性。

但如果是由于公司自然发展而形成的,在合理的技术与产品范围内发生的业务变化,是不被视为主营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三、对于同业竞争解决办法

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必须彻底、干净的消除,不许留下遗患。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在实践中,证监会比较接受以上的第一种与第二种,而第三种往往由于其转让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或难以合理解释,而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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