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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买家“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侵占者:返还! 微信理财安全吗 受法律保护吗

2023-08-11 22:02:3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违法建筑”买家“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侵占者:返还!

深圳城中村、农民房、自建房多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家的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

▌原创:张茂荣 信荣团队首席律师、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

▌主攻: 房地产、小产权房纠纷,涉房家事,城市更新等

历史违建、新增违建、城中村、农民房、厂房、自建房、绿本房、法拍房、回迁房、安居房、集资房、保障房、福利房、微利房、军产房.....买卖纠纷、租赁纠纷、拆迁纠纷、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执行纠纷......

——深圳“小产权房”名目繁多、纠纷复杂、政策散乱、裁判不一,尚无律师专门研究,鉴于此,信荣律师团队深圳总部结合过往多年执业经验,2023年特设“深圳小产权房专项法律服务”,客服电话:400-0755-618,欢迎垂询。

基本案情

一句话概括:买家购买一栋历史违建农民楼,被卖家债权人强占抵债,法院判决强制返还!详情如下:

三方当事人关系:李某为买家(原告)——林某为卖家(第三人)——骆某为卖家林某债权人(被告)。

涉案房产(独栋楼)位于深圳市坪山区,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已由林某进行普查申报。

2013年3月20日,林某承诺以涉案房产作为担保,向骆某借款200万元,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交予骆某保管。

2014年8月6日,林某与李某签订《独立楼转让合同书》,将涉案房产以428万元卖于李某,购房款支付至林某指定的女儿账户,后房产由李某实际占有,并对外出租使用。

2015年7月,骆某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林某还债并申请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李某以涉案房产属其所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5年11月20日,深圳仲裁委裁决林某归还骆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2016年2月26日,就李某执行异议案,一审法院以涉案房产属法律禁止买卖的小产权房,李某与林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无效为由,驳回李某的执行异议,又以“鉴于案外异议人李某已支付完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产,考虑到涉案不动产产权不明,如执行处理该房产,将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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