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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管新规,看这一篇就够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什么业务

2023-08-12 12:45:54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私募资管新规,看这一篇就够了!

(一)募集主体

私募资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其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

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基本模式如下图:

其中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当事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投顾、代销等机构,其中募集主体必备7项条件,较《指导意见》,减少了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二)募集方式——非公开

1、非公开募集

私募资管业务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其中可直销,可代销。

2、推广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推广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直接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接受投资者委托资金。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广或者代理推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其可直销,可代销,代销时,直接签署合同,接受委托资金,实际运作过程中代销机构的资金由代销机构先归集,然后根据每日的申赎情况,与管理人每日轧差计算并划付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人直接接受投资者委托资金与监管明确禁止的直销代办模式相违背。

(三)募集过程

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四)募集要求

1、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2、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代销方式投资者信息及资料

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准及提供管理人

募集阶段代销推广

存续期代销持续推广

募集结束后10个工作日

推广行为完成5个工作日内

(五)募集对象

1、细化合格投资者

其中强化了管理人或代销的核查义务,具体表述为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条件。

2、董监从(从业人员)

《运作管理办法》规定董监从及其配偶不得委托成立单一资管计划。

董监从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3、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时规范要求如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时要求

履行程序

获得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授权程序批准

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6个月

份额权益

同类份额,同等权益

信息披露

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

比例限制

管理人自有

≤20%

管理人及下设机构(含员工)

≤50%

其中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实施细则》)规定,参退时,提前5日告知,此次《运作管理规定》修订了表述,改为5个工作日,同时较《集合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引入为应对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可以不遵循时限的要求。

同时禁止了自有资金有限补偿模式,存续的自有资金跟投且有限补偿模式在《指导意见》规定的过渡期内,规模不得新增,与过渡期内自然终止或者整改完成。

(六)募集成立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三)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

(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募集规模——《运作管理规定》

《运作管理规定》统一规范了初始募集规模,其中较集合资管计划,募集规模大幅降低,较定向资管计划,初始规模大幅提升;同时明确规定了初始募集期。

募集规模及时限要求

初始募集规模

初始募集期

1000万元

不超过30天

(七)募集完毕工作

1、验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备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验资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等材料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自完成备案之日起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不得参与证券发行申购。

(八)募集失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募集期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关于投,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组合投资

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比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二)投资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其中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标准化资产与非标准化资产的范围。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1、进一步强化非标投资要求

(1)建立健全制度

投资于第(五)项规定资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制作书面报告,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2)限额管理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 300亿元。

(3)其他规范性要求

投资于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投资于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涉及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当设置合理的抵押、质押比例,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确保抵押、质押真实、有效、充分。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接受收(受)益权、特殊目的机构股权作为抵押、质押标的资产。

2、黑名单

(1)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2)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

(3)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三)投资比例

1、双20%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2、单票投资比例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新股申购比例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4、依约投资、及时调整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明确建仓期及久期

1、明确建仓期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建仓期内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2、投资久期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计划的久期管理,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

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管理主体、方式

1、管理主体及职责

继续沿用《指导意见》关于管理人的九大管理人职责:

2、管理方式——主动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管理载体分类

预留创新型产品类型-FOF、MOM

(二)流动性管理

1、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

2、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

3、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

4、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5、明确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击鼓私募资管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三)净值化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运作管理办法》再次明确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核算与估值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管理计划估值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保证公平、合理。

当有充足证据表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四)嵌套投资管理

嵌套投资时,进一步强化了各层资管产品的要求,包括第二层不得再嵌套资管产品(基金除外),计算总资产时要穿透合并计算。1、向下嵌套,下层资管产品要主动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2、已经嵌套一层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该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当符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信息披露管理

1、信批原则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2、设置专部门或岗位负责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明确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复核机制,通过规范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还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

3、信批文件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这个和《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1个月内披露不一致)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六)开放管理

1、标准化投资开放频率及要求

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前款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应当比照适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有关规则。

2、开放期内流动性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进一步明确期限匹配,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非标股权退出安排,即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3、非标准化债权类开放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并明确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

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清算,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

(七)业绩报酬管理

管理人可以收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中,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不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超过60%,其中暂未明确计提频率,后续可能会存在计提频率较高,而每季度提取一次情形。另关于计提比例,基金业协会在近期的备案反馈意见中也逐步的在落实,其对于80%、90%及以上的计提比例均提出了补正要求,要求变更合同同时出具相应的承诺函,确保后续不得发行计提比例较高的新的资管计划,正好与《运作管理规定》相符合。

(八)变更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九)公平交易管理

1、建立健全制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2、同反向交易监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十)关联交易管理

1、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2、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管理方提供融资。

3、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4、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管理人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十一)人员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

《运作管理办法》——薪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 40%。

(十二)风险准备金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每月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时可以不再提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准备金账户,该账户不得与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账户及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管理年度报告中,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一)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四)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五)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清算流程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资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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