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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真的了解吗 不可撤销信托对受益人的权益保障最高对吗

2023-08-12 22:59:2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1、议付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议付信用证是非限制性信用证,不指定具体由哪一间银行议付,受益人当地的任何银行都可以办理议付。一般情况下,议付行与开证行不是同一银行。议付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单据办理融资,而融资款即由开证行根据其在信用证中的承诺偿付。除非受益人与议付银行另有协议,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之后仍有追索权。议付信用证都要求受益人出示汇票。通常,受益人为出票人,开证行为付款人。议付行议付之后,凭汇票/单据向开证行索偿。

2、付款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付款信用证是限制性信用证,明确规定由哪一间银行付款,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自己,或是它指定的银行(通常是它的海外分行或姐妹银行)。付款信用证的开证行承诺的是“终局”付款行为。除非受益人与银行另有协议,付款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后没有追索权。付款信用证正常不需要受益人出示汇票。

四、议付信用证的操作运用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5OO”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9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五、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从UCP500的规定来看,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偿付行(指开证行或保兑行,以下讨论以开证行为例)、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之明确比较复杂 尤其是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之确定则更为复杂,它涉及到开证行,也涉及到受益人,故以下讨论议付行、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1、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

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构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权利与义务明确直接关系到受益人、偿付行(开证行、保兑行)的权责的明确。UCP500就议付行的权利与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也遗留了一些问题由信用证的准据法来约束,这些遗留问题给议付行和受益人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增加了不确定性

①.议付行的义务

UCP500对议付行的义务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审核单据的义务。该项义务也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UCP500不仅肯定了单据必须交给议付行(见UCPS00第十条),而且在审单的时间要求、审单的标准中也就指定银行(包括议付行)作了规定。在审单的具体要求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如果议付行不能及时地按照UCPS00的要求谨慎地审核单据,将要承担由此导致有关当事人损失的法律后果。

其二,通知的义务。如果议付行认为所接受单据存在表面不符的问题,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时,则应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通知有关方,如不可能用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能迟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该通知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经由本行代为保管或者将退回给交单人(见UCPSO0第十四条第1项)。议付行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开证行(或其他偿付行)索偿;二是其偿付遭到开证行向受益人索偿《或其他偿付行)拒付时;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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