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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改判:这样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基金理财 股票 银行利率都是按照12个月算吗对吗

2023-08-13 00:09:0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最新改判:这样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到底应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呢?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已经推送多期文章予以解析,其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17)鲁02民申341号再审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中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该规定虽未明确是否为正常工作期间,但L在解除合同前待岗等情形系A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所安排,并非L的过错,该期间的工资等各项待遇明显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如不考虑实际工作情况,一概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最后12个月的绝对期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数额,对L明显不公平。但张律师近日收到一份最新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案例,严格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审法院:待岗的原因系公司要求其退出工作岗位,并非劳动者原因,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对劳动者明显不当

关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青岛A公司主张小王实际提供劳动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小王2023年7月5日之后再未提供劳动,未提供劳动的原因系青岛A公司对小王进行调查,要求其退出工作岗位。青岛A公司应支付小王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9674.17元[(6200元-3581元)+6200元+6200元-21.75天x3天]、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的待岗工资14963.86元(1910元x80%÷21.75天x20天+1910元x80%x8个月+1910元x80%÷21.75天x19天)。综上,青岛A公司应支付小王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工资24638.03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查明青岛A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小王以上述原因解除与青岛A公司的劳动合同,青岛A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为待岗状态,待岗的原因系公司要求其退出工作岗位,并非小王原因。青岛A公司虽主张小王涉嫌违规违纪,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青岛A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即小王待岗期间的工资计算,对小王明显不当,对青岛A公司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釆纳。小王2023年5月前月均工资为6200元,因此,青岛A公司应支付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2300元(6200元x16.5个月)。

二审改判:劳动者没过错但仍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计算

本案争议焦点为青岛A公司应否支付小王2023年7月之后的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青岛A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支付小王2023年7月之后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191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小王于2023年7月5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虽青岛A公司认为小王涉嫌违规违纪,但在司法机关对该案事实尚未有认定且青岛A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青岛A公司要求小王退出工作岗位不当,本院认定小王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在青岛A公司,小王没有过错,一审认定青岛A公司支付小王2023年7月5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待岗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该条规定,一审判决以小王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不当。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解除,经济补偿金应以2023年4月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青岛A公司应支付小王的经济补偿应为45477.07元【(6190+6200+6200+2260.23+1528+1528+1528+1528+1528+1528+1528+1528)4-12x16.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民终6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A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支持青岛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小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小王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青岛A公司纪委、党委等对其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并将涉案的相关线索、材料等提报给青岛市市北经侦大队,经侦部门已经受理,小王也曾多次接受经侦的初步调查、询问,小王因违规违纪不能提供劳动,青岛A公司不应当支付2023年7月之后的工资。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27日解除,依法应当以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即以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工资待遇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一审判决以2023年6月至2023年5月的6200元作为计算依据错误。小王自2023年7月起就未提供劳动,其收入为0,即便是计算布尝金也仅仅应以最低工资1910元作为州尝金的计算依据,

小王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青岛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青岛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青岛A公司不支付小王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30838元;2、青岛A公司不支付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小王在青岛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青岛A公司为小王缴纳了200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自2016年1月处于欠费状态。2023年4月26日小王通过EMS向青岛A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青岛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青岛A公司未给小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青岛A公司已支付小王2023年5月工资3581元。小王2023年5月之前的月均工资为6200元。

《关于对X、小王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的决定》记载:“近期,公司纪委收到关于X、小王利用职权、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及财务纪律,涉嫌违规违纪的情况报告,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进行初步核实。”中共青岛A公司纪委,2023年4月20日。

《关于对X、小王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决定》记载“经公司党委批准,决定对X、小王利用职权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及财务纪律,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立案审查调查。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要求被调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配合调查,在调查完成前不得办理离职手续。”中共青岛A公司纪委,2023年8月24日。

2023年7月5日之后,小王再未提供劳动。2023年4月160,小王向青岛A公司邮寄《补缴社保、公积金、补发工资通知》o2023年4月26日,小王向青岛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贵司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等严重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本人催告后拒不改正。现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以青岛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62420.5元;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219.6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档案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被申请人支付拒不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导致的损失2299元(自2023年4月28日开始暂计算至2023年5月6日)。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23]第120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青岛A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小王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30838%;二、被申请人青岛A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300元;三、青岛A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申请人小王的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的工资。青岛A公司主张小王实际提供劳动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小王2023年7月5日之后再未提供劳动,未提供劳动的原因系青岛A公司对小王进行调查,要求其退出工作岗位。青岛A公司应支付小王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9674.17元[(6200元-3581元)+6200元+6200元-21.75天x3天]、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的待岗工资14963.86元(1910元x80%:21.75夭x20天+1910元x80%x8个月+1910元x80%-21.75天x19天)。综上,青岛A公司应支付小王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工资24638.03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查明青岛A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小王以上述原因解除与青岛A公司的劳动合同,青岛A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为待岗状态,待岗的原因系公司要求其退出工作岗位,并非小王原因。青岛A公司虽主张小王涉嫌违规违纪,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青岛A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即小王待岗期间的工资计算,对小王明显不当,对青岛A公司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釆纳。小王2023年5月前月均工资为6200元,因此,青岛A公司应支付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300元(6200元x16.5个月)。

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青岛A公司为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青岛A公司及小王均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劳动仲裁裁决书未支持小王关于青岛A公司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导致损失的仲裁请求,小王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劳动仲裁的结果,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青岛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王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27日工资24638.03元;二、青岛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300元;三、青岛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小王的其他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A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青岛A公司应否支付小王2023年7月之后的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青岛A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支付小王2023年7月之后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191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小王于2023年7月5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虽青岛A公司认为小王涉嫌违规违纪,但在司法机关对该案事实尚未有认定且青岛A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青岛A公司要求小王退出工作岗位不当,本院认定小王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在青岛A公司,小王没有过错,一审认定青岛A公司支付小王2023年7月5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待岗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该条规定,一审判决以小王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不当。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解除,经济补偿金应以2023年4月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青岛A公司应支付小王的经济补偿应为45477.07元【(6190+6200+6200+2260.23+1528+1528+1528+1528+1528+1528+1528+1528)4-12x16.5]。

综上所述,青岛A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477.07元;

四、驳回小王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A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岛A公司负担5元,由小王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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