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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 医疗社会保险有着独特的筹资机制其独特之处在于

2023-08-18 00:29:3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居者有其屋”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报告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目标。同时强调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坚定不移地推进住房改革和建设,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作为中国政府2008年的工作重点,并强调“今年中央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68亿元,比去年增加17亿元”。安居才能乐业。切实解决与改善我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攻坚阶段的来临,建立与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成功解决住房问题的典范,是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很有特色。因此,比较研究国外尤其是周边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学习借鉴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构建与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无疑具有重大的启示。

一、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在社会保障的最初目标设定方面,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首先关注和解决收入性保障问题不同,新加坡政府将其对国民的社会保障首先定位在“居者有其屋”上,这是由新加坡的国情所决定的。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华人占75.2%,马来人13.6%,印度人8.8%,其他种族2.4%。国土面积仅有699.4平方公里,却居住着448万常住人口,人口密度很大。在建国初期1959年自治时面临着严重的“屋荒”,住房形势十分严峻:当时200万人口中有40%的人居住在贫民窟和窝棚内,大多数民众只能栖身于用木板和铁皮搭建的棚屋之中,能够住上像样住房的人口仅占居民总数的9%。人均住房面积只有3.3平方米。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公共卫生状况恶化和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以至于政府将解决住房问题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立国之初就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口号,“我们的新社会,居者有其屋是关键”。时任新加坡总理李光耀指出:“我们将全力以赴去达致我们的目标:使每一个公民的家庭都拥有自己的家。”[i][①]

面对严重的屋荒,为解决居住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1960年,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建屋发展局(Housing %26 Development Board,简称 HDB)。1964年又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组屋[ii][②]计划,正式开启新加坡的组屋年代。该计划主要是由政府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征用私有土地作为建房之用,同时由银行和中央公积金局提供建房所需资金。在政府组屋计划的实施中,建屋发展局、中央公积金局和银行部门相互配合、协同运作、相得益彰。其具体做法是:

1.政府主导组屋的开发与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

新加坡是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而是由政府主导公共住宅的开发与建设。在住房保障方面,新加坡政府一直都是其国人出色的管家和掌舵人,政府干预和介入很有本国特色。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确自身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责任,制定了符合其国情特点的住房政策和分阶段建房计划(每五年制定一个计划),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财政手段,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直属国家发展部,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机构,其财政预算纳入国家计划。“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该局将杜甫的诗句作为局训,其目标一开始就非常明确,就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廉价房屋。在发展公共住宅方面,建屋发展局是起主导作用的组织者。新加坡政府赋予其广泛的合法权力,它既代表政府行使权力,负责制定组屋发展规划及房屋管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同时又作为最大的房地产经营管理者,负责组屋施工建设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因此肩负着多重职能。多年来,建屋发展局一直都是新加坡惟一获授权的公共住屋机构,直到最近才有为数不多的私人发展商被允许参与公共房屋开发。

2.政府严格控制土地资源,为组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土地、资金保障。

土地是国家财富之源,也是组屋建设的基础和命脉所在。新加坡土地分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其中国有土地占土地总数的80%左右。新加坡政府将土地资源牢牢地掌握在手里,确保土地供应。1966年,政府颁布了《土地征用法令》(Land Acquisition Act),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可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建造公共组屋;政府有权调整被征用土地的价格,价格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抬价,也不受市场影响。根据该项法令,新加坡政府协助建屋发展局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获得开发土地,保证了大规模建设公共住屋所需的土地。

此外,为保证“居者有其屋”计划的真正落实,新加坡政府还以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建屋发展局资金支持,支付大笔财政预算以维持组屋顺畅运作。政府每年都为建屋发展局提供建屋发展贷款,此贷款是挂帐形式,政府不追索还债,而且其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利率。此外,政府对组屋的出售实行优惠,补贴亏损。为了保障普通老百姓能够买得起,组屋售价是由政府根据中低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而不是靠成本来定价,其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由此造成建屋发展局的收支亏损。这部分损失,政府核准后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给予补贴。据统计,政府用于公共住房建设方面的年度投资总额从1987年的14亿美元增加到1990年的77亿美元,相当于1987年、1990年当年全部资本总额的21%和28%,GDP的7%和9%。[iii][③]而从政府开始拨款计算,至今累积的政府补助金总额已达159亿新元。[iv][④]政府财政支撑是新加坡组屋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3.实行良性循环的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

1955年,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这是一项全面的强制储蓄制度,规定雇主(不论是私人机构还是国家机关)和雇员都必须以雇员的薪金为基数,按照法定的公积金缴纳率将个人月薪的一部分存入中央公积金局的个人账户,用于退休、住房、医疗、教育、投资增值等诸多方面。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与公共住房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保证“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实现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兴建政府组屋、解决住房问题方面成绩最为显著。

中央公积金制度在“组屋”建设中发挥着双重作用。首先,完备的公积金制度成功地运用了人们的储蓄积累,为国家提供了取之不尽的住宅建设资金。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缴纳比率将公积金储蓄存放在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局把公积金归集起来后,除留足会员提款外,其余全部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储蓄购买建屋发展局的政府组屋,以现金支付或抵押支付房款,这又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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