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上海“扩大开放100条”行动方案(全文) 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2023-08-20 03:40:2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上海“扩大开放100条”行动方案(全文)

一、以更大力度开放合作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

(一)大幅放宽银行业外资市场准入

1. 取消在沪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沪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申请人民币业务。

2. 支持商业银行在沪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3. 支持在沪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含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业务。

4. 支持设立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将管理行获准开展的人民币业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拓展至其他分行;支持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5. 鼓励在沪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二)放宽证券业外资股比及业务范围限制

6. 支持外资在沪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证券公司。

7. 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8. 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业务。

(三)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9. 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允许开展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

10. 支持外资来沪经营保险代理和公估业务,不设股比限制。

11. 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

12. 支持外资设立合资人身险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

13. 争取3年内,取消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14. 以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国际航运保险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建设为抓手,加快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建设。

15. 以“一带一路”再保险业务为重点,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加快发展。

16. 发展离岸保险业务。

(四)推进更高层次的金融市场开放

17. 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交易所在上海设立上海国际交易所交流合作中心和“一带一路”交易所联合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推进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18. 支持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市场,修改完善发行上市等规则,让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