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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 信托公司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

2023-08-20 09:27:4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

1、所有的民间借贷只要约定利息,都可以看成具有营利性,所以不能做扩大性解释。

在正规官方渠道不能及时获得帮助的情况下,通过私人关系、社会关系互相救急的民间借贷,在中国有几千年的传统,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国家层面任何的活动。应该看到,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都会约定利息,如果机械地理解“以营利为目的”,把任何形式的收息行为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不亚于扼杀了这种社会互通方式,背离了正常的社会价值。2、《民法典》及人民银行是支持自然人借贷约定利息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可见,《民法典》禁止高利贷,这跟新《若干规定》是一致,但也支持民间借贷存在的利息行为,因此,不能将民间借贷存在利息的行为视为“以营利为目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可见,作为金融活动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也是支持民间个人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不在禁止之列的。3、应结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非法放贷的规定来理解“以营利为目的”。2023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在规定非法放贷入罪条款,有:违法性、营利性、职业性、高利性、严重性五个构成要件。可参照“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理解“以营利为目的”,这样就有了可以量化的适用标准。4、应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以营利为目的”。2023年11月8日,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其中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虽然该条没有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字样,但也是规定了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并且是以“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作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按照法律精神相一致的原则,既然新《若干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应该将“以营利为目的”参照“九民纪要”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做到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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