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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情况介绍 天津信托是什么公司

2023-08-23 22:05:4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业务情况介绍

一、资金信托理财产品

 

(一)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理财产品。

1、项目投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方式包含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收购、租赁)

项目投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收购、租赁等方式集合管理和运用,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

(1)固定预期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享受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固定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

(2)固定预期收益+超额收益分红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除享受固定预期收益外,还可根据信托财产的实际运作收益情况,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获得超额收益分红的信托产品。

(3)浮动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根据信托财产实际运作收益情况以及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确定的信托产品。

 

2、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投资于境内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新股IpO)、开放式基金、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流通的品种,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

(1)固定预期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享受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固定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

(2)固定预期收益+超额收益分红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除享受固定预期收益外,还可根据信托财产的实际运作收益情况,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获得超额收益分红的信托产品。

(3)浮动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根据信托财产实际运作收益情况以及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确定的信托产品。

①封闭式。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受益人)不能在信托存续期内认购信托产品或赎回信托资金。

②开放式。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受益人)可在信托存续期内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认购信托产品或赎回信托资金。

 

3、信托受益权转让类产品(资金运用方式包含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收购、租赁)

信托受益权转让类产品是指投资者可受让其他信托产品受益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原信托产品的新受益人,原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收益分配方式等均保持不变。

(1)固定预期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享受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固定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

(2)固定预期收益+超额收益分红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除享受固定预期收益外,还可根据信托财产的实际运作收益情况,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获得超额收益分红的信托产品。

(3)浮动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根据信托财产实际运作收益情况以及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确定的信托产品。

 

4、指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服务(针对具有信托制度需求的客户)

指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服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并指定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集合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

 

(二)单一资金信托产品

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单独管理和运用的理财产品。

1、项目投融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方式包含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收购、租赁)

项目投融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收购、租赁等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

 

2、证券投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内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新股IpO)、开放式基金、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流通的品种,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

(1)固定预期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享受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固定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

(2)固定预期收益+超额收益分红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除享受固定预期收益外,还可根据信托财产的实际运作收益情况,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获得超额收益分红的信托产品。

(3)浮动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根据信托财产实际运作收益情况以及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确定的信托产品。

 

二、资金信托运用方式

 

1、贷款资金信托业务

贷款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的信托业务。

 

2、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业务

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信托业务。

(1)短期投资退出型

此类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期限届满后,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

(2)长期投资持有型

此类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业务一般信托存续期限较长,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长期持有股权,为受益人获取投资分红及股权增值。

 

3、权益收购资金信托业务

权益收购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用于收购原始权益人拥有的某项预期具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权益,并以该权益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业务。

 

4、租赁类资金信托业务

(1)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业务

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与租赁标的物有关的全部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2)售后回租资金信托业务

售后回租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拥有的租赁标的物,并与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再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信托公司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名下的资金信托业务。

财产信托业务

财产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权益等)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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