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财经>正文

最高院:​当事人应对方要求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期货风险揭示书

2023-08-24 03:31:57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最高院:​当事人应对方要求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国投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国投公司未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1.梅立群依据2018年的居间合同纠纷判决主张“国投公司员工受到80%交易佣金返还的不当激励,诱导其开立期货账户”属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2.梅立群交易的铁矿石虽是特定品种,但风险等级仍然是R3级,无须进行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二)国投公司不存在欺诈、诱骗行为,且履行了风险提示说明义务,梅立群已知悉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1.国投公司员工余某并未将期货资讯特定发给梅立群,且从未有员工向梅立群推荐任何期货品种。2.在梅立群开立期货账户和后续电话回访的过程中,所有文件均系其本人亲自签署,国投公司揭示了风险。3.梅立群的期货交易均系其本人自主独立完成,国投公司从未指导梅立群交易或向其发送投资建议。4.从梅立群的专业背景及从业背景,其应当知道投资风险,且其交易频繁,熟知商品期货风险和交易规则,另其选择风险偏好为高风险,证明其承受风险能力较强。综上,梅立群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关键问题为:1.国投公司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2.国投公司是否履行风险告知说明义务及是否存在诱骗梅立群开户交易的行为;3.一、二审审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一、关于国投公司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根据二审法院查明,梅立群在《开户申请表(自然人)》上勾选职业为私营业主、家庭年收入100万元以上、投资风险偏好为高风险,且梅立群入金交易系其自主行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国投公司存在主动推介与其风险不匹配的产品的情形。梅立群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前开户,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后进行的期货交易没有高于原有风险等级,故不适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之规定,且无法律法规对“新产品”作出明确界定,梅立群依据新闻媒体报道主张苹果为“新产品”缺乏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认定国投公司未违反适当性管理义务并无不当。

二、关于国投公司是否履行风险告知说明义务及是否存在欺诈、诱骗梅立群开户及交易行为。经审查,(一)国投公司员工在朋友圈发布期货资讯的行为并未有明确指向性,不能构成对梅立群的推介行为。(二)根据二审法院查明,梅立群签署的《国投中谷期货有限公司合同文件》,其中包含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末尾处有梅立群手写的“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并签名;梅立群填写的《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