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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骗取了国家补贴资金,是否当然构成诈骗罪、能否不起诉?(附详细裁判规则) 拉人投资外汇算不算诈骗行为罪

2023-08-24 15:15:2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典型案例:骗取了国家补贴资金,是否当然构成诈骗罪、能否不起诉?(附详细裁判规则)

来源:唐青林李舒赵跃文

转自: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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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近日,云亭团队办理了一起某知名民营企业家因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而被认定涉嫌诈骗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经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企业家虽以欺诈方式套取了国家专项资金,但其确实存在真实业务,符合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且能够如数退赔、认罪、悔罪,又有自首情节,不被认定构成诈骗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承办案件中,云亭团队检索大量无罪、免刑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进一步彰显了刑法的人文情怀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家维权具有重要作用。现云亭团队无偿向社会分享。

裁判要旨

行为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即便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夸大实际的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将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行为人不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一、2006年7月,陈立影设立了金地铜材公司。因经营不善,金地铜材公司停产。陈立影与王希京将金地铜材公司改名为元吉铝业公司,金地铜材公司先后拆除、卖掉部分设备。

二、2011年2月,陈立影、王希京明知金地铜材公司名称变更、停产、淘汰设备不完整,伪造了在申报资料中的劳务资料,申报当年度国家奖励资金,金地铜材公司账户实际到账525万元。

三、2016年3月,修武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影、王希京犯诈骗罪,向修武法院提起公诉。

四、2016年12月,修武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立影、王希京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陈立影、王希京不服判决上诉,焦作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2017年8月,修武法院认为金地铜材公司虽已停产,但具有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陈立影、王希京申报的半数设备存在,伪造的部分材料不是关键性材料,不起决定作用,判决陈立影、王希京无罪。

六、2017年9月,修武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认为陈立影、王希京虚构不存在的金地铜材公司,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构成诈骗罪;修武法院适用国家政策、地方性规定作出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七、2017年11月,焦作中院终审认为:(1)陈立影、王希京未隐瞒金地铜材公司申报设备,其伪造的部分申报材料不属于关键性材料,原判决以证据不足宣告二人无罪并无不妥;(2)原判决援引国家政策、地方性规定进行说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并无错误。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为人以欺诈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应当刑事处罚?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修武法院、焦作中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项目公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根据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书面解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的口头解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是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然而,企业虽已停产,但设备的生产能力还存在、市场形势好转的情况下可以再恢复生产,而申报淘汰计划就是要把这部分落后产能拆除,彻底淘汰,无论停产3年、5年甚至10年均可以上报。本案中,金地铜材公司已停产,且存在部分设备,具备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和条件。

第二,行为人是否伪造了申报材料。经查,陈立影、王希京虽然伪造了部分申报资料,但有半数设备存在,而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基本政策。即便存在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形,亦不应认定陈立影、王希京存在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的事实。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豫检文〔2014〕73号)第三条的规定,不宜将陈立影、王希京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第三,行为人是否退还了项目资金。陈立影、王希京在取得资金半年后的自查自纠时,即全额退还了52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不应对陈立影、王希京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第四,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应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陈立影、王希京伪造了关于金地铜材公司是否存在落后产能、所申报的相关设备存在与否的证据。然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证明金地铜材公司申报前三年处于停产状态,伪造相关资料和设备照片,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事实,无法查明金地铜材公司是否存在落后产能、相关设备存在的证据。因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能得到有效证明,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也不应认定二被告人有罪,因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

第五,援引政策是否法律适用错误。企业受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土地、资源及市场的影响出现落后产能,国家根据相关政策性文件淘汰掉落后产能并给予相应补偿。判定企业是否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性规定,必然要参照国家相关部门的答复和解释。相关判决在说理部分参考了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有关部门的答复等意见,最后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无适用法律错误。

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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