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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 德国1924年债券1000

2023-08-24 17:12:4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Gesetz über Schuldverschreibungen aus Gesamtemissionen,SchVG) 作为最主要的上位法,通过对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权限、决议机制、决议效力和召开程序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正式确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召开持有人会议往往还需同时适用证券法、公司法等其他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在契约层面,市场参与者则通过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作出约定,从而在合同条款层面确立该制度。

制度设计

德国最早的《债券法》颁布于1899年(以下简称1899年《债券法》),其中规定债券重组须以发行人陷入危机为前提,并对重组方案的内容和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等作出了严格限制。但鉴于债券的存续期普遍较长,即使未陷入危机的发行人, 往往也会因情况的动态变化产生对债券进行重组的客观需求。因此,1899年《债券法》的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降低了德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于2009年修订了《债券法》(即现行《债券法》),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设计作出若干调整,以期在有效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空间,提升债券重组以及持有人会议制度的效率和灵活性。

第一,德国持有人会议制度原则上适用于发行后整个债券存续期间的重组。1899年《债券法》规定,发行人只有在陷入发生停止支付债券本、息或进入破产程序的危机时,才可召开持有人会议对债券进行重组。而根据现行《债券法》的规定,通过持有人会议方式进行的债券重组已不再要求以发行人陷入上述偿付危机为前提,从而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债券违约前和违约后的整个存续期。而在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明确规定《债券法》债券重组等事宜将优先适用《破产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制度设计的核心是维护债券作为标准化产品的持续流通性。鉴于持有人会议制度适用于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法》的立法者希望经重组的债券,后续仍可在二级市场进行正常流通。因此,德国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设计核心在于确保经过重组后,每单位份额债券上仍附带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维护其作为标准化产品的自由交易和流通属性。

第三,持有人会议制度的适用以契约条款的事先约定为法定前置条件。《债券法》并未强制要求适用持有人会议制度, 而是规定不得通过持有人会议对募集说明书中未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决议。因此,契约条款的事先约定是适用德国持有人会议制度的法定前置条件。

同时, 立法者希望能够赋予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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