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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发改委简化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 不动产评估净值10亿元红线取消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投向基础设施项目

2023-08-27 06:10:5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央广资本眼记者 岳玥 北京报道 7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近日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等有关工作。

《通知》提出对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合理简化,如,新购入项目的不动产评估净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再参照首次发行时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的相关要求执行。

《通知》表明,中央企业可将新购入项目的申报文件、项目材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直接报送发改委。

《通知》还指出,要切实保障新购入项目质量。各地要指导发起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充分借鉴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经验,选择具备基本条件的项目进行购入。

对于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通知》指出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办发〔2023〕19号文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此外,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购入项目回收资金的监管督促。引导项目发起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重点领域新项目建设。

合理简化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等有关工作,《通知》提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机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各项工作高效平稳推进。

国办发〔2023〕19号文要求,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扩募机制。鼓励已上市的基础设施REITs通过扩募等方式筹集资金购入优质资产,有利于扩大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融资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降低负债水平;有利于完善市场化法治化机制,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更好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通知》指出对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进行适当简化。

第一,新购入项目时,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等无重大变化,相关信息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第二,新购入项目的不动产评估净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再参照首次发行时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新购入项目时,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可扩募能力等情况,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第四,新购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示范意义等情况,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

完善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程序

《通知》对于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程序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其一,新购入项目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在基金管理人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首次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后,向新购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新购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材料不完整、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项目受理后,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明确专人对接,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购入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委。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同时向其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备。

其二,中央企业可将新购入项目的申报文件、项目材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直接报送我委。我委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于五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材料不完整、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其三,自新购入项目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我委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申报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对新购入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原因。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三个月内。

其四,参与新购入项目交易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价格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切实保障新购入项目质量

《通知》要求切实保障新购入项目的质量,各地要指导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充分借鉴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经验,选择具备基本条件的项目进行购入。

新购入项目如不属于首次发行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拟扩募资产范围,应说明具体原因。要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新购入项目申报材料,确保内容完整准确。要按照基础设施REITs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条件和工作程序等,认真把关新购入项目质量,及时向我委投资司反映新购入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合理解决方案。

积极协调落实发行条件

对于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通知》指出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办发〔2023〕19号文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各地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围绕土地使用、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手续证书办理等,对项目合规性手续完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要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加强沟通,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切实加快项目进度,尽可能压缩项目准备周期。

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

此外,《通知》提出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23〕19号文、发改投资〔2023〕958号文要求,切实加强对新购入项目回收资金的监管督促。

引导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重点领域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加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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