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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亮点解析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有哪些

2023-08-28 16:56:2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祥文) 

新《证券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相比有多处重要变化,特别是设置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基础已初步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确定了投资者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发行人及证券公司等多方主体的义务,在下文中,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增加证券纠纷调解的规定,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 

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明确规定投资者、发行人、证券公司等纠纷主体均可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即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申请调解的权利主体。 

此外,为减少实践中投资者的证券纠纷“入门难”、“调成难”的问题,新《证券法》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区分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且第九十四条中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该条款明确对普通投资者实施了特别保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 

(二)设立先行赔付制度 

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的先行赔付义务。先行赔付机制的法律实质为基于自行协商而达成的诉讼外和解,通过双方当事人先行达成赔付协议而解决问题。在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为“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先行赔付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减轻投资者的诉累、降低其维权成本,进一步的保护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本次《证券法》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增强市场的自治能力以及市场自我修复能力。 

在此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也有过先行赔付的案例,如万福生科案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首个保荐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案例。2017年的兴业证券就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一级及二级市场适格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推出的先行赔付方案,在该方案中对一级市场投资者新股投资损失、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损失及二级市场投资者持股退市损失进行了近亏损额的60%赔偿。但是在这些案例所涉及的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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