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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何区别 什么是期货交易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2023-08-29 10:16:08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何区别

原标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何区别

网友“秋水”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刑法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当如何区分?

答: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直接经营、入股分成、兼职取酬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营利活动的行为。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制定出台的关于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从事相关营利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

2.从事营利活动。这里的“营利活动”包括三类:一是正常的营利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等。二是非正常获利行为,包括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获利。三是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取酬。

3.情节较轻。行为人只要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一般即构成违纪。情节轻重需综合把握获利方式、获利多少、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等。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评判或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股票、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为评判或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

2.客体不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3.客观方面不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党纪、法律法规,从事直接经营、入股分成、兼职取酬以及其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营利活动的行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敬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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