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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之前,得先知道37号文是啥~ 外汇投资推荐人是什么

2023-09-01 00:45:23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跨境投资之前,得先知道37号文是啥~

有客户表示想设立一家BVI公司,来投资一家拟在美国上市的开曼公司,将来开曼公司赴美上市套现后,其股权转让收益会流回中国国内。

客户想知道:是否需要做37号文登记?该在何时、如何做37号文登记?

要回答客户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搞清楚:什么是37号文?37号文所规管的对象(即境内个人居民)到底包括哪些人?

(图源|网络:打工不歇笔记不停)

什么是37号文?

37 号文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由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简称“37号文”,主要规定的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应向商业银行申请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

37号文实质上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这适用于大多数由中国人设立的境外公司,包括由开曼公司、BVI公司控股的海外上市公司等。

接下来解释这句话涉及的关键词。

境内居民:指的是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创始人、股东、还是享有海外股权激励政策的员工,只要是境内居民身份,都在37号文的覆盖范围内。

特殊目的公司:指的是为了海外上市、投融资目的设立的公司。

什么类型的人士需要办理37号文?

(图源|网络)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1)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 境内个人,主要包括 3 类人士:

① 中国企业创始人

②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③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 ESOP 激励已行权员工

(2)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 公司出资。

为什么一定要办理37号文登记?

了解过境外投资相关法规的国内投资人应该都听说过37号文,因为中国自然人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也就是说,37号文提供了中国自然人唯一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途径。

除此之外,完成37号文相关要求的中国人,还能保证境外受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境外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流国内时,均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从法规层面而言,如境内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除可能影响未来境外资金汇回境内外,外汇管理机关亦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还涉及资金流出、流入结汇等问题,处罚金额将进一步提升,相关外汇还需限期调回。

境内个人未能合规办理登记,会同时牵涉关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或受限问题,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因此面临罚金处罚,并可能进一步受到向境外汇出利润或办理其他外汇业务的限制。

架构搭建示例

37号文主要登记什么内容?

(1)境内居民的个人信息;

(2)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即“VIE公司”)的信息;

(3)SPV(通常为境外的“BVI公司”)的信息。

在哪办理?

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且必须在WFOE设立(以营业执照颁发为标志)前办理。

(图源|网络)

需要在何时完成37号文登记?

(图源|网络)

按照法律要求,对特殊目的公司注资前须完成37号文登记,已注资的公司可申请补登记,但可能要缴纳违规费用、出具解释说明函件、依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来办理。

由此可见,37号文登记需在“注资”之前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注资”并不只意味着向海外公司注入资金,设立公司或收购公司作为WOFE(全外资控股的境内公司)也被视作“注资”。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银行要求在境内实体公司引入外商投资者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之前,必须完成37号文登记。因此,究竟何时完成37号文登记,建议各企业与拟登记银行提前沟通确认。

个人境外投资的合规操作步骤如下:

1.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规划公司架构;

2. 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3. 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作为WFOE公司;

4. 签署VIE相关所有协议;

5. 境外投资人向SPV注入资本;

6. 如果后续SPV的股东出现变化,须完成变更37号文登记。

我们可以记住一条简单的规则:完成37号文登记之前,只能先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其它涉外操作均不合规。

首次登记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现任何重大变更需如何进行调整?

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

如下图所示:

正因如此,搭建红筹架构时每位创始人都会单独设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当其他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繁琐程序。

(图源|网络:so dei si nei)

员工股权或期权激励计划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37号文规定,员工获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期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

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员工持股比较复杂,不确定性比较大,因此外管局对于员工持股的外汇登记比较谨慎。

变通的做法是:如果员工人数不多的,则由大股东代员工持股;或者由员工先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再作为创始人身份随同大股东一并办理37号文登记。

但在第二种方案下,有些银行要求创始人必须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办理37号文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因此还需提前与拟登记银行提前沟通。

至于期权计划的外汇登记,银行均不予办理。

境外信托的受益人是否需要做37号文登记?

37号文中“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 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虽然从法规的字面意义上理解,通过信托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仍属于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的情形,但实践中以信托结构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会存在一定障碍,需要与当地外管部门进行沟通。

(图源|网络:每天进步一小步 )

投资行为已发生,37号文是否可以补办登记?

由于现实中补登记办理仍然存在较大难度,此种不合规情形亦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及后续资本运作。

特别在企业上市筹备阶段,可能导致创始人需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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