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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退出机制”详细解读:并非“淘汰机制”,不会造成教师流失 信托退出机制有哪些类型

2023-09-02 04:14:4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教师退出机制”详细解读:并非“淘汰机制”,不会造成教师流失

浙江省宁波市出台新规,教师的“铁饭碗”即将被打破,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全网的围观和热议。

近日,浙江宁波市教育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征求《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首次推动“教师退出机制”的出台和落实。

根据该“教师退出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编教师遇到四种情况将对其予以“退出”,分别是:

1、未能聘任上岗;

2、考核不合格;

3、违反师德师风;

4、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

​教师如果出现以上四种情况就立即启动“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一共包括四个途径:

途径一:待岗。

待岗是指暂停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进修培训、跟岗学习。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的,待岗不等于下岗。待岗之后,教师的工资待遇将会大幅下降。只发基本工资,没有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参加各种评优评先和评职晋级。

途径二:转岗。

转岗是指从教学岗位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转岗就是调离教学一线。

途径三: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是指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学校保留人事聘用关系。差不多就是“提前退休”,工资待遇参照退休人员执行,但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既然是“退养”,一般就是指“养病”。如果身体有病,可以提前申请退出工作岗位。当然,这需要有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这一条对于那些身有疾病但未到退休年龄的老师似乎比较友好。

途径四:解聘。

解聘是指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该意见稿一共规定了十种可以解聘的情况,其中就包括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岗、转岗,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内容。解聘之后,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按照规定执行。

符合《教师法》相关精神和规定:

宁波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教师退出机制”,那么是否符合《教师法》规定呢?

在此之前,《教师法》对教师的解聘曾做出过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用今天的标准来看,以上三种情况都可以归纳为“违反师德师风”这一种情况。违反师德师风程度较轻微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师德师风程度较严重者,给予解聘。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予以解聘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退出情况”,但宁波的“教师退出机制”并不违反《教师法》的相关精神和规定。

在宁波市的“教师退出机制”中,教师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教师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能否运用于教师的解聘呢?

根据《教师法》第五章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其中,“受聘任教”就是指教师的聘用与解聘。

由此可见,《教师法》已经明确了“年度考核结果”是可以运用于教师的解聘。“教师退出机制”也因此有了《教师法》的法律依据。

“教师退出机制”不会造成大量教师流失:

该规定已经公示,立即有网友称教师的“铁饭碗”将被打破。一直以来,教师因为职业性质岗位相对稳定,被人们称为“铁饭碗”。

全国教师群体虽然庞大,但整体上教师队伍仍然存在巨大缺口。此时为什么会出台这样一个“教师退出机制”?

宁波市教育局在文件中明确表示,出台该“退出机制”的目的是:

“为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努力建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其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激发教师队伍活力”的目的则有待观察。

除开以上目的之外,我猜测,“教师退出机制”的出台还有一个“大背景和诱因”:疫情之中有大量高层次人才涌入教师队伍,此时可抓住机会进行“新陈代谢”。

当前的形式是,不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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