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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凶宅1:买到凶宅可以撤销合同,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文章+视频) 买了信托可以撤回吗

2023-09-02 10:54:00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细说凶宅1:买到凶宅可以撤销合同,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文章+视频)

攒了半辈子钱,终于可以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有个温暖的家。不料住进去以后才发现:买了一套没人敢住的凶宅,成了接盘侠!你能怎么办?别着急,法律给这类倒霉的购房者安排了一套维权路径,但还是记住律师的建议吧,离这种麻烦越远越好!

一、出售凶宅,必须主动予以披露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出售房屋的时候,出售方有义务对“足以影响对方交易意愿以及交易条件的信息”(以下简称“重要信息”)予以主动披露,否则,如果出售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购买方做出了与真实意愿不符的购买决定,那么,购买方可以依据《合同法》54条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返还房款,退还房屋。卖方“故意隐瞒”的行为将视为过错,导致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购买方提起诉讼的事实基础是:存在足以影响交易意愿/交易条件的重要事实,也就是“房屋是凶宅”,这也是购买方的主要举证责任。如果购买方不满足于房款的返还,还要求赔偿损失,那就要增加一项举证:出售方故意隐瞒,有欺诈行为。

二、经典案例,简单分析

参考案例【1】:(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

概述:认定为凶宅,出售方知情而未披露,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并赔偿。

案件事实:2003年,杭州某高档别墅内发生恶性凶杀刑事案件,后该别墅被杭州某置业公司低价收购,2007年王某与金某在明知凶杀事件的情况下以160万元购入,2011年,又以678万元出售给洪某,出售过程中未主动告知房屋内发生过凶杀事件。审判观点: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王某与金某隐瞒该重要事实的行为,有牟利目的,构成欺诈,购买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主张撤销,除此之外还判决出售方赔偿交易各项费用的70%,以及首付款利息损失的70%;

公式:认定为凶宅+出售方明知+未告知=撤销+返还+赔偿(按过错)

参考案例【2】:(2023)京 02 民终 11682 号

概述:认定为凶宅,但无法证明卖方知情,以重大误解判决合同撤销,不支持赔偿请求。

判决书摘录:“但袁某兰并未证明柴某存在过错,其亦自认系重大误解,故对于袁某兰要求柴某赔偿居间服务费、税费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公式:认定为凶宅+出售方不知情=撤销+返还

参考案例【3】:(2023)苏01民终963号

概述:非凶宅,但未如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披露义务,也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

案件事实:虽然死亡事件发生在室外,不属于凶宅,但是合同中明确要求出售方披露“有无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不利因素”,出售方填写“无”,隐瞒了该事件;审判观点:法院认定出售方的行为属于“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公式:非凶宅+买方询问/合同要求披露+卖方隐瞒=撤销+返还+赔偿

总结:

购买方申请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基础就是: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可以根据合同法54条主张撤销。

公式总结:

明知凶宅而不披露,或买方询问/合同要求披露而未如实披露,均认定为“欺诈行为”;

出售方不知道是凶宅,而事后被认定确属“凶宅”,认定为“重大误解”;

撤销后果:

欺诈=撤销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返还房款

三、为什么卖凶宅必须披露?为什么买到凶宅可以退房?

凶宅这一概念的存在基础:普遍存在的避讳心理

为什么一套符合居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会因为很多年前发生过一个死亡事件而变成凶宅?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凶宅”的任何规定,那么法院又是基于什么来作出凶宅的认定,并据此要求出售方予以主动披露的呢?

法官们在很多判决书中给出了几乎统一的答案:人们普遍存在的避讳心理。这一答案,反映出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要照顾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哪怕这种观念是落后的。

引用部分案例观点:

1、在(2023)京 02 民终 11682 号判决书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无论社会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是否合理,但该事实确系影响房屋买受意愿及交易价格的重要事项。”

2、在(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818号判决书中,上海市宝山法院认为:发生过自杀死亡事件的房屋“虽该房屋在实物及权利形态上没有瑕疵,但民众普遍对于发生过此类事件的房屋存在忌讳心态,并因避讳心理而不购买此类房屋。”

3、在(2023)新0106民初3354号判决书中,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现实中,人们对“凶宅”普遍存在着忌讳和恐惧。实质上,“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种民间习俗。民间理解的“凶宅”是指曾发生人为因素致人死亡的或地处异常地段的房屋,或者自杀、他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非源于人们的主观感受。

既然“避讳”是凶宅的认定基础,那么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到底是该持续稳定的,如同法律规定违约要承担责任一样,还是应该动态变化,如同盗窃罪的入刑标准要随着经济发展而调整。这就取决于“避讳”心理是持续的,还是变化的?如果是变化的,又是随着什么变化,怎样变化的?

那么,“避讳”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呢?到底是“受传统【F建M信】影响,暂时无法克服的心理恐惧状态”,还是“对传统文化中,神GUI之说或吉xiong风水的内心确信,如宗教一般”呢?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一种没有科学依据,也没有积极意义的F建残留,应该予以消灭,后者则可视为一种传统文化,尊重其存在,不宜干涉。

对“凶宅”的避讳心理,应该定性为前者——FJ迷xin残余,因为没有人是享受于其中的,都是“不得已”的心理状态。那么,既然国家倡导要摒弃【F建M信】,避讳心理也要随之消灭,只是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罢了。

四、律师观点:“凶宅”概念,是个变量!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辉认为:长远来看,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断加强、科学发展、大众认知的提高,“避讳”指向的范围将逐步缩小。十年前的避讳之物,避讳的范围,不应该毫无改变的延续到现在,更不能用司法判决的形式,对这种避讳心理赋予久至未来的认可。也就是说:凶宅认定的基础范围在缩小,认定标准也在逐步提高。

律师给出买房人的建议也很简单,一句话可以避免大麻烦:

买房子,主动问一句,不好意思开口的话,让中介在合同中写上一句话,就可以避免这个大麻烦,这句话可以是:出售方承诺所售房屋不存在( 列名买方不愿意接受的各种情况 )问题,否则买方在交易完成前或后均可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写上买方的要求 )。

注意,如果有了这种约定,就不再依据法律规定的撤销,而是依据合同解除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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