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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单位账户被冻结,发包人如何支付工程款 信托账户可以被冻结吗

2023-09-02 19:49:3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被挂靠单位账户被冻结,发包人如何支付工程款

原标题:被挂靠单位账户被冻结,发包人如何支付工程款

摘要:房地产行业,发包人在面对被挂靠单位账户已被司法冻结情况下,挂靠单位要求未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挂靠单位,而发包人明知司法冻结的法律文书生效,此时,应通过恰当的程序明确工程款的归属,方能妥善地进行支付。

房地产建筑行业,挂靠的情形大量存在,故而在实践中便会存在被挂靠单位约定用于接受工程款的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发包人已明知被挂靠单位账户被司法冻结,但发包人需支付挂靠单位实际施工工程对应的工程款项,发包人又并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有关待支付工程款的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在现实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处理才能避免自身的法律风险,值得探讨。

一、被挂靠单位账户被冻结,发包人直接支付至被冻结账户

虽然被挂靠单位账户被司法冻结,但发包人并未收到司法的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则需依据法律分析处理工程款支付的问题。首先,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如果挂靠单位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则依法无效,但如果挂靠单位具有资质,由于其它原因借用资质、被挂靠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那么发包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依法并没有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故而应属于有效。

被挂靠单位账户被司法冻结并不妨碍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至被冻结的账户,发包人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至约定的账户看似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但若直接支付实际应归属于挂靠单位的工程款至被冻结账户,很有可能使挂靠单位的工程款权益受到影响,无法再由被挂靠单位支付给挂靠单位。

二、被挂靠单位账户被冻结,被挂靠单位委托付款至第三方非挂靠单位账户

被挂靠单位发生经营困难时,为了资金周转、避免资金支付至冻结账户后无法再支配,有的被挂靠单位便企图通过委托付款至第三方非挂靠单位账户使工程款不被冻结。

此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明知自身名下账户被冻结而委托第三方非挂靠单位代收,代收的款项是基于合同约定本应支付至被冻结的账户,对此,被挂靠单位的恶意显然可见,故而在被挂靠单位、代收款单位均明知时,被挂靠单位、代收款应承担对应责任。

针对被挂靠单位,在明知账户被冻结相关的裁定、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恶意转移该账户的应收款项,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被挂靠单位涉嫌违法该法律规定。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展开全文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针对代收款项的单位,明知司法冻结法律文书生效且知晓该款项应支付至被冻结的账户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转移财产,在法律责任上,难以逃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的共犯责任。

三、被挂靠单位账户被冻结、被挂靠单位委托付款至挂靠单位账户

在被挂靠单位已无力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由挂靠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所产生的对应工程款项,如果直接由发包人支付给被挂靠单位的合同约定被冻结账户,对于挂靠单位而言,较大可能无法获取该工程款项。

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应从实际考虑如何妥善解决工程款项的支付问题,如若处理不当,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并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被执行人为被挂靠单位,执行的财产也应属于被挂靠单位的合法财产方能合法地执行,故而针对实际归属于挂靠单位的工程款需要通过恰当的处理明确为该工程款项并非属于被挂靠单位的合法财产,如此才能妥善地减少发包人直接支付款项至挂靠单位账户的法律风险。

具体的操作方案,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种方案进行尝试:

第一种方案:由被挂靠单位委托发包方直接支付给挂靠单位工程款,但在委托付款书中应明确委托付款的实际原因即挂靠的实际情况及工程款的实际归属情况,同时被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均需通过书面进行确认挂靠的情况及工程款的归属。

第二种方案:由挂靠单位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明确工程款实际归属于挂靠单位并主张由发包方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挂靠单位,而后,由发包方直接支付至挂靠单位且无需被挂靠单位再进行委托付款。

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处理上述问题,需权衡各种实际情况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以事实为基础,同时还要通过恰当的程序确认事实,从而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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