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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收款二维码侵财行为的司法认定 外汇被骗属于什么案件类型的案例呢

2023-09-07 13:13:39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偷换收款二维码侵财行为的司法认定

编者按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消费者通过二维码向商家制定账户支付货款成为当前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的现象。支付方式的变革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新型犯罪的实施提供了条件。近年来,关于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如何认定的讨论,集中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等观点,对于该类行为究竟应以何种罪名认定,本期“实务·案例”邀请检察官和法学专家共同探讨,敬请关注。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某等4人先后在甲市、乙市等地沿街店铺,趁无人之机,将商户的收款二维码账户替换为张某等人控制的二维码账户,从而获取顾客扫码支付给商户的钱款。截至案发,张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作案200余起,非法获利2.9万余元。

本期“实务·案例”主持人:

检察日报社理论部编辑龚云飞

本期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宏杰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勋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江奥立

观点争鸣

该以何种罪名认定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

分歧意见一:立足本质特征认定为盗窃罪

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1.张某等人的取财方式不符合诈骗罪对“处分行为”的要求。在诈骗罪中,被害人是否系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是其核心要素。整体综合分析会发现,该案不论是将顾客还是商户作为被害人均与诈骗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不符。首先,本案中顾客付款的真正原因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是基于交易规则,在接受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后一种必然的对价支付行为。因此,该案中的顾客既未被骗,亦未基于被骗而处分财产。其次,从商户的角度来看,虽然商户有错误指令顾客付款的客观行为,但商户对二维码已被调换并不知情,更未在与行为人“交互”过程中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给行为人,其主观上亦不符合诈骗罪对被害人处分意识的要求。综上,不论是从顾客还是商户角度均未被骗,更未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张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等人秘密以平和的方式窃取商户对顾客的应收账款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二维码作为一种几何形图案,其本身并无财产价值,扫码支付的本质是代表资金的电子信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账号之间进行的变动或更改,该案中商户之所以受损是因为行为人将二维码所承载的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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