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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券、现金折扣、折扣券、实物赠送财税业务探讨 股票注册送代金券

2023-09-07 23:38:0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代金券、现金折扣、折扣券、实物赠送财税业务探讨

代金券、现金折扣、折扣券、实物赠送财税业务探讨

摘要:商业活动中代金券、折扣券业务形式多样,也可发生在不同环节,相应地财税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业务情形

1、业务环节

代金券、折扣券在商业活动中非常频繁,形式多样,一般发生在两个环节,一个是消费环节,一个是充值环节。

充值环节中主要有:理发行业中,充值500元送100元;电信营销活动中,充值500元,送500元;加油站营销活动中,充值500元赠送纸品、水等物资;商业零售中,也存在购买储值卡的营销活动。

消费环节中主要有:餐饮行业中消费满500元,赠送50元;超市营销活动中,购物满500元,送50元消费券;加油站营销活动中,加油500元赠送纸品、水等物资。

2、业务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充值赠送一定金额、赠送代金券或购物券或返利券、赠送折扣券、消费积分抽奖、消费积分兑换等。

充值活动中也可能存在赠送代金券或物资。

以上金额为示例,下同。

二、充值环节业务处理

1、业务分析

商业活动中充值赠送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加快资金回笼,或是为了在短期内筹集资金而预先收取销售款,其实质是资金成本。

二是作为营销策略的一部分,促进销售,增加用户流量和黏性。

2、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2006年旧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017年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2023-12-11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3年)中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旧政策规定相同,即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综合上述规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旧收入准则相同,收入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新收入准则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业务情形一:充值500元,送代金券50元或送50元充值,税率6%。

(1)按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充值时,借:银行存款500,贷:合同负债500。

消费时,假设消费550元,借:合同负债500,贷:营业收入471.7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

开具帐单时,注明使用代金券50元,开具发票时,单独一行填开折扣金额。

上述业务可理解为支付消费预付款,按准则规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折扣在预付款时已能确定,因此,应按扣除折扣后的交易价格确定履约义务,虽然后期消费550元,但实际承担的履约义务为500元。

增值税上,消费时使用折扣券属于价格折扣,按实际收款额确认销项税。

(2)按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充值时,借:银行存款500,贷:预收帐款500。

消费时,假设消费550元,借:预收帐款500,贷:营业收入471.7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

开具帐单时,注明使用代金券50元,开具发票时,单独一行填开折扣金额。

业务情形二:充值500元,送9折的折扣券,税率6%。

(1)按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折扣券主要是在下次消费时给予的折扣,下次消费金额无法预知,因此,后期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中,可变对价无法可靠估计,不予确认。

会计处理同业务情形一。

(2)按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同业务情形一。

业务情形三:充值500元,送价值50元礼品,成本30元,服务税率6%,货物税率13%。

(1)按新收入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充值时,借:银行存款500,贷:合同负债454.55,贷:其他业务收入39.7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5。

消费时,假设消费500元,借:合同负债454.55,贷:营业收入426.25,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

充值时销项税额=50/1.13*13%=5.75。

合同负债=500/(500+50)*500=454.55。

其他业务收入=50/(500+50)*500-5.75=39.70。

消费时销项税额=500/1.06*6%=28.30。

充值消费业务与赠送物资属于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

消费赠送物资的,实务中存在争议,可与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税务总局未明确政策,但四川、安徽、河北地方税务局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买一赠一、捆绑销售中赠品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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