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正文

基金从业人员为什么能炒股,而证券人员不可以?

2023-07-13 17:30:06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基金从业人员为什么能炒股,而证券人员不可以?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也就是说,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证监会均可对行为人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其目的除了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外,还在于对证券市场秩序的清理,减少不法行为对市场的重复、长期侵害。

利用亲戚账户买卖股票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2018年前5个月,证监会在每周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共通报了65宗案件。其中,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案数量有所增加,达到了8宗。

姚X先后任中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机构销售部副总经理,姚某刚为姚X的堂弟,“姚某刚”账户于2013年9月26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姚某水为姚X的叔叔,“姚某水”账户于2008年2月19日开立于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

姚X于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7日使用“姚某刚”账户,于2015年6月1日至9月7日使用“姚某水”账户,主要通过手机委托方式交易“某马股份”、“中国某安”、“泰某股份”等股票。上述期间内,“姚某刚”、“姚某水”账户累计转入资金973.27万元,其中姚X自有资金为30万元。姚X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买卖股票金额500000745.22元。截至2015年9月7日,“姚某刚”账户尚持有“某马股份”120,000股、“X氏集团”50,000股、“X宁物流”330,000股,姚X获利300,006元。

姚X在其从业过程中借用亲友名义开户并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并获得了较大的不法利益的行为是对证券法有关规定的明确的违反。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与行政处分。

以上事实,有相关查询资料、员工履历资料、账户开户和交易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实际上,对于违规买卖的证券从业人员,未必可以从中获取暴利,也未必牵涉到内幕交易等行为,而更可能是因其对政策的不熟悉、不知情,导致违规炒股的问题。因此,所有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即将进入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条“高压线”都不能触碰!

关于国内证券市场是否可以放开买卖股票限制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近些年来,股票市场熊市运行特征非常明显,在此层面看,政策上严禁从业者炒股,或多或少对他们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财产保护。

但是,从长远的角度分析,中国股市的长期走势还是值得看好的,目前股市的大幅波动、牛短熊长,更大程度上还是受压于股市内部管理问题以及市场发展不成熟等因素。当市场逐渐成熟,管理规范,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再者,大部分证券从业人员虽然与市场信息、交易资金的距离非常近,但真正可以掌握到核心信息渠道的从业者,却寥寥无几,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