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有对赌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到底是股还是债?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此案认定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系指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产生的纠纷)
2、被告(李某、梁某和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个投资公司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回购款及违约金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
3、标的公司就李某、梁某和王某承担的,判决确定的股权转让款、违约金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金额向三家投资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请看案情详述。
案情详述
法院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的相关事实如下:
2016年6月,广发信德公司(甲方1)、珠海广发信德基金(甲方2)、新余众优投资中心(甲方3)(甲方1、甲方2、甲方3统称甲方)与点乐公司(乙方)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签署《投资协议》,约定:鉴于:
1.甲方系于中国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专注于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2.乙方系于中国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为159.3750万元。
3.乙方拟增加注册资本19.9219万元,甲方同意向公司增资。
第二条增资金额及比例
2.1乙方拟将注册资本由159.375万元增加19.9219万元至179.2969万元。2.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增资5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9.9219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后的乙方11.11%股权,其中甲方1增资294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1.7141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后的乙方6.53%股权,甲方2增资196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7.8094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后的乙方4.36%股权,甲方3增资1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0.3984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后的乙方0.22%股权。
第十条再次增资及优先认购权
10.1本次增资完成后至公司实现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公司再次向其他投资者增发股份的,新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10.1.1再次增资价格不低于本次增资价格或再次增资时前一个季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账面净资产中的较高者(在此期间如进行过分红、送股、增资,可按复权价格进行调整);10.1.2新投资者认可本协议所述内容:10.1.3新投资者的股东权利不得优于甲方,除非新投资者占股比例高于甲方,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同样享受该等更优的权利。10.2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附件)所约定之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