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能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形式)的股东? – Business China Law 外国私募基金可以到中国投资吗
Q:如果该合伙企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数情况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国人能否成为LP?(换种问法:外国人能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A:外国人(如台湾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LP不同于QFLP,即不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符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即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需要就管理人的股权结构发表意见,核查管理人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即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外资股东比例不超过49%。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外资控股或合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没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作出限制性规定,其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故,现行法规没有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外资控股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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