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这些比例你一定要知道 理财投资占比多少合适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零一条【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20%:上市公司详式权益报告线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触发线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七、34%:重大事项一票否决线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该比例可通过章程提高但不可降低】。
第一百零三条【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股份公司基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基数是全部表决权】。
八:51%:控股线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注:
1、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比例要求,并未规定除此之外的一般事项如何表决,因此,必须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一般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笔者做尽职调查时,有时会发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遗漏该事项的约定,特此作出提醒。
2、控股股东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两面性,一方面可以享有公司的控制权,但另一方面要承担控股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滥用控股地位。
九、67%:绝对控股线(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法条:公司法【同上述第七项】
注: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没有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别约定,则持股比例达到67%就可以决定公司股东会的所有审议事项。但是切记如果还有其他股东,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否则存在被小股东撤销的风险。
十、10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完)
孙俊霞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十余年公司法务/执业律师从业经验,具有中国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深交所)、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现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公众号:法务CLUB,办公地址:雍和大厦D座8层/15层。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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