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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保险金信托当事人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2023-08-05 18:16:24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二、仓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呢

仓库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所谓仓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方提供仓库保管服务,存货方为此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有仓库营业人(仓管方)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就实质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由于仓库营业的性质,使得它具有不同于一般保管合同的性质,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1、存货人在货物品名、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弄虚作假依据保管货物的不同保管难度,仓库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

存货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在货物的品名和种类上弄虚作假。大部分情况下,存货人为了降低仓储费用,故意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将特别货物当作一般货物,将贵重物品作为普通物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应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将危险物品交给仓库营业人入库的,构成对仓库营业人的欺诈。双方由此签订的仓储合同无效,同时,仓库营业人所受损失也应由存货人负责赔偿,甚至将追究存货人的刑事责任。

也有相反情况,有的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有意将普通货物填写为贵重物品。意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再诬陷仓库营业人偷换了他的货物,而主张索赔。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种欺诈行为,最后法院也难以判明谁是谁非,只能根据有关证据来确定,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仓储合同。如果仓库营业人员签订合同时不谨慎,则极可能陷于错误认识而上当。

2、存货人对将交付储存的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提供虚假的信息。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以外的物品,存货人有意或无意地提供一些保管条件或保管要求,从而引起保管人轻信,而遵照这些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对货物进行保管,以致造成货物毁损、短少、污染、变质、灭失等后果。如果存货人出于恶意,故意陈述不当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就会误导仓库营业人。此时的责任该由谁承担,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由于证据难以寻找,很多情况下都由仓储公司当了冤大头。

3、存货人欺诈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的收取是仓库营业人得以正常开展仓储保管业务的物质保证。实践中,有的存货人可以会采取多种手段对仓库营业人进行欺诈,如诡称将账记在其他单位身上;有的存货人在与仓库营业人签订仓储合同时,在货物的质量上弄虚作假,或以次品充当真品,或其交付储存的货物已经过了有效期或者即将到达有效期,或者其交付储存的货物即将或已经变质,却当作质量合格的物品。

4、存货人转让合同的风险。

有的存货人与仓库营业人签订了仓储合同,然后转与其他急需仓库使用的第三人,以赚取差额利润。按照合同的有关法规,合同权利义务一般只能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之间,如果有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人,必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转让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存货人出于牟利的目的,对仓库营业人构成了欺诈。

5、仓储企业不按合同或物业惯例进行保管,给存货人造成损失。

对于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有着特别的保管要求。在实践中,仓库营业人出于经济目的,心存侥幸心里,而伪称其具备这种保管能力,与存货人签订合同。最后发生了货物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事故。有的仓库营业人在接受存货人的货物后,甚至未经存货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保管物。按合同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违约的行为,应对存货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6、仓储企业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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