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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荡二十年:复盘车险改革之路 棉花保险费率

2023-08-18 22:55:40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激荡二十年:复盘车险改革之路

中金丨激荡二十年:复盘车险改革之路

车险综改后大型公司的竞争优势得以进一步显现。

摘要

费改之前:监管市场化改革初探收效不及预期,保单责任不合理,行业乱象丛生。三轮费改之前,行业层面,监管于2003-2006年初探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因收效不及预期回归统颁条款;车险市场层面,保单责任不合理、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问题较为突出,期间参与主体快速增加,行业长期处于承保亏损或微利状态,同时行业信息化程度较低、数据失真问题严重;险企方面,锚定综合成本率的定价方式导致赔付和费用出现“跷跷板”效应。我们认为监管价格高于成本价是行业进行价格竞争的直接原因,而车险数据失真加大了管理难度;险企具有强烈的竞争意愿是内在原因,由于当时车险市场和险企数量均处于快速增长期,叠加非车险处于发展初期,车险成为财险公司的必争之地。

费改+综改:将定价权逐步交给市场,推动成本结构改善。三轮费改加综改优化了车险的定价公式、费率调整系数以及保单责任,同时逐步细化费用监管、推动经营效率提升。从结果上看,三轮费改+综改逐步推动车险价格下行,将定价权逐步交给市场,综改更是对赔付费用结构带来直接的影响。

如何理解大型公司的竞争优势?车险改革本质上为市场化改革,我们认为行业市场化程度提高的过程推动大型公司的规模优势以及基于规模在定价、渠道等车险经营各个方面衍生出的综合优势得以进一步的显现,进入到成本更低—>定价更优、服务更好—>市占提升的正向循环。

未来头部公司或形成一定默契,中小公司或改变经营策略寻求差异化破局。相较于2003年,车险综合改革所处的背景已发生变化,我们认为综改的结果也将有所不同,由于当前市场格局下大型公司依赖既有规模优势便可实现经营向好、份额提升,我们认为大型公司在车险综改后或形成一定默契,按照既定的策略经营业务;中小险企或将不得不在车险业务上改变经营策略或在非车领域寻求差异化破局,未来小公司若出清将加速市场集中度提升,不出清亦难以改变强者恒强的格局。

风险

自然灾害;车险市场竞争加剧;资本市场大幅波动。

正文

费改之前:监管市场化改革初探收效不及预期,保单责任不合理,行业乱象丛生

三轮费改之前,监管初探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因收效不及预期回归统颁条款;车险市场方面,保单责任不合理,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现象侵害消费者权益,同时参与主体快速增加,行业长期处于承保亏损或微利状态;险企方面:锚定综合成本率的定价方式导致赔付和费用出现“跷跷板”效应。对于行业内的价格和费用竞争,我们认为监管价格高于成本价是直接原因,车险信息化程度低、数据不真实加剧了竞争;车险市场和参与主体数量均处于快速增长期是内在原因,叠加当时非车业务处于发展初期车险成为财险公司的必争之地,行业内主体有着强烈的竞争意愿。

监管层面:费率市场化改革初探收效不及预期,行业回归统颁条款

车险市场化改革前的监管阶段可细分如下:

►1992-2000年:统颁条款阶段。彼时车险保险条款和费率由人保制定并经由人民银行审批,后续监管针对市场情况进行过系列微调,但整体仍处于严格管制阶段。

►2001-2006年:市场化改革初探阶段,行业信息化程度低加大管理难度。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呼声逐渐增强。2001年3月,原保监会在深圳试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结构调整。同年10月1日,在广东省试点车险费率改革。2002年8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再统一制订,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修改和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使用”。2003年,车险市场费率大幅下降,整体价格下降约30%。但由于行业处于发展初期,自定条款费率的弊端快速显现,行业主体大幅降价导致车险赔付率快速提升,行业陷入亏损。车险信息化程度低、数据失真进一步加大了管理难度,一方面监管无法及时、真实地监测行业费用使用情况;另一方面也滋生车险欺诈等乱象,侵蚀行业利润。2004-2006年行业开始探索费率自律性公约,保险公司开始逐步上调费率,但由于部分公司未能严格遵守自律性公约,行业价格战并未得到根治。

►2007-2009年:回归统颁条款,监管推动信息化建设。由于行业乱象丛生,2006年监管全面叫停费率市场化,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A、B、C 三款基本险条款,并厘定相应费率。各保险公司从中选择条款费率并执行。此后,原保监会出台“限折令”,规定保险公司的车险保单折扣最低为七折,即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从人因素、从车因素等方式给与投保人的所有优惠综合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进一步加强了费率的统一性。监管回归统颁条款的初衷是希望行业将焦点从价格竞争转移至服务竞争,倒逼保险公司提升差异化的服务能力。现在看来,监管回归统颁条款有效地遏制了当时行业车险综合成本率的上升趋势,但统颁条款的价格仍较高,保险公司仍然存在较为宽裕的费用空间,同时产品同质化也带来理赔端保险公司推诿责任等问题。同时期监管着手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2009年中、2010年初上海、北京分别上线商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

►2010-2014年:市场化改革重启准备期,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速。2010年6月,原保监会了下发了《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财产保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继深圳之后,厦门、江苏、大连也相继启动了车险费率浮动试点工作。同时商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推广至全国,为费率市场化提供了良好的监管保障。期间原保监会于2008年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简称70号文),要求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主要整治内容包括擅自改变条款费率、理赔端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此后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行业效益有所好转。期间颇具争议的事件便是2012-2014年多地行业协会因费率管控被查被罚,其中2014浙江保险行业协会获巨额罚单,主要因行业协会联合主流保险公司设定费率和折扣率上限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

图表1: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处罚结果

市场层面:保单责任不合理,参与主体快速增加,行业持续亏损

►保单责任不合理。费改前,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是车险市场最突出的两个问题。高保低赔指消费者在投保车险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费,而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却按折旧价赔付;无责不赔指如果车主被判定无责(例如被他人追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意味着若肇事方拖延赔付,车主将面临损失。2012年第一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出台,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即“实保实赔”,以及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但由于落地较为缓慢以及试点城市较少,未能取得显著成效。

►市场参与主体快速增加。2000年-2014年财险市场参与主体由17家快速增加至66家,新进入者普遍依靠激进的渠道和费用策略做大规模。彼时行业头部化格局基本形成,新进入者对剩余市场的争抢难以避免地推动行业陷入非理性竞争并滋生乱象。

►费改前车险渠道结构向车商集中。车商、修理厂等兼业代理为车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费改前占比约60%-70%,主要由于中国汽车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新车成为必争之地,且新车赔付情况较好,而4S店在新车销售中的话语权较高,同时电销网销保险仍未形成规模,因此渠道结构向车商集中。消费者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这也使得保险公司为了抢占车险市场份额不得不给予车商渠道高额的手续费。

►费改前车险市场绝大多数时间处于整体承保亏损或微利的状态、且赔付费用结构不合理。从车险综合成本率看,在2010年监管尝试探索市场化改革前,车险经历多年承保亏损,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探索,车险承保端逐渐实现稳定的微利。从综合成本率的结构看,2010年我国车险行业赔付率64%,费用率37%,与同期海外主要市场(美国-以汽车责任险为例:赔付率76.8%、费用率29.1%;德国:赔付率长期高于90%、费用率不足10%)的结构存在差异。

从结果上看,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等现象下保险公司并未因此取得更好的经营结果,激进的扩张策略导致行业在赔付优化的趋势下陷入价格战和费用战,保险公司和车主的利益均遭到损害。我们认为,车险改革前市场价格战的直接原因是监管指导价较高,险企拥有较为一定的费用空间;此外车险市场和参与主体数量均处于快速增长期是内在原因,叠加当时非车业务处于发展初期车险成为财险公司的必争之地,行业内主体有强烈的竞争意愿。

图表2:财险和车险行业大多年份处于承保亏损或微利状态

险企层面:锚定综合成本率的定价方式出现赔付和费用的“跷跷板”效应

►定价机制层面,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理赔数据,基于车主和车型的预期赔付对个体进行定价,输出风险保费,通过锚定综合成本率倒减出销售费用的空间。在统颁条款框架和锚定综合成本率的定价机制下,当保险公司计算出来的价格低于监管地板价时,赔付率的改善会扩大保险公司可用的销售费用空间。

►考核机制层面,规模和盈利是股东最看重的指标,因此财险公司往往制定保费规模和综合成本率为最终考核指标,且行业快速发展时保费规模的重要性高于综合成本率,而赔付率仅为过程管控指标。这进一步导致公司在实际赔付好于预期的情况下,更有动力通过提升渠道投入来获取市场,而不是降低价格。

在上述机制下,赔付和费用之间形成了“跷跷板”效应,加大销售费用投入成为保险公司的共同策略,即使监管限制佣金及手续费率,保险公司可通过其他方式修饰报表,例如在销售中给予客户附加权益并将相关成本计入业务及管理费,或是扣除额外手续费直接计入净保费等,进而规避监管红线,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格局无法得到根本改善。

三轮费改+综改:将定价权逐步交给市场,推动成本结构改善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下简称“商车费改”或“费改”)自2015年6月开始历经三轮渐进式的改革,随后车险综合改革(以下简称“综改”)于2023年9月落地,进一步全面深化我国商业车险的费率市场化机制。从目的上看,一系列改革旨在将车险费率定价权交予市场主体手中,同时推动保单成本结构改善;从结果上看,三轮费改+车险综合改革逐步放开定价系数的区间,车险价格下行。车险综改更是对赔付费用结构带来直接的影响。

►一轮费改于2015年2月启动、2015年6月落地,为期两年。此次费改升级了商车示范条款及保费定价公式,并通过两个自主定价系数开始赋予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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