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控制权变更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中航信托实际控制人
年内股价已大涨近26%的新能源概念热股兆新股份(002256),终于迎来控制权归属的最终论。
2月16日晚间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永弟持有的4.86亿股公司股票以13.95亿元的价格(2.87元/股)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管理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所有。2023年2月13日,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3年2月16日,兆新股份收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丰银行”)及陈永弟发来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恒丰银行关于无法成为兆新股份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
恒丰银行承诺,标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形式。但标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恒丰银行因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同时,根据恒丰银行《情况说明》,恒丰银行系基于司法裁定指令中信信托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抵债,其作为信托计划唯一委托人及受益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非主动投资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恒丰银行不应投资于上市公司成为其股东,其取得公司股权是因债务人质押股份流拍后法院裁定以股抵债。以法院裁决抵债的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在不违反上述18个月锁定期承诺的基础上,该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
基于以上规定,恒丰银行作为商业银行需遵守分业经营原则,自取得该股权后,仅对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无法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本次权益变动后,陈永弟不再为兆新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恒丰银行将仅对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这一公告也表明,困扰兆新股份长达3年的股权拍卖问题终于落定。2月16日盘中,该公司股价一度达到3.02元/股,刷新年内高点。
兆新股份核心业务涉及传统业务(包括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新能源业务(包括新能源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储能、智慧停车)等领域。2023年三季报中该公司曾披露,截至2023年8月30日,兆新股份运营光伏电站10家,项目规模合计131.82MW。
随着控制权归属逐步明朗,兆新股份也加大了对光伏业务的布局。
就在2023年11月该公司曾披露,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永晟”)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协议》。双方确定在和县境内开展光伏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由深圳永晟对和县光伏项目进行整体规划,根据规划开展后期工作。拟在马鞍山市和县境内建设和县永晟新能源400MW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投资规模为10亿元(实际投资额以实际建成电站容量确定)。
彼时兆新股份就表示,本次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系公司回归主营业务的发展战略,公司前期出售了部分光伏电站,在获得电站股转款后有计划地推进新建电站项目,逐渐恢复公司持有光伏电站规模,从而不断增强该主营业务板块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不过近日该公司披露2023年业绩依然预亏,亏损额为2200万元-3200万元,这其中还包括多项非经常性损益。
兆新股份称,本期因石岩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获得公司持有份额45%的合伙企业的搬迁补偿款,基于实质性判断及谨慎性原则,公司按55%的比例确认相关资产处置收益,约9700元,属非经常性损益;公司高息债务压力有一定程度的缓解,比上年财务费用下降约4000万元;因出售所持有的参股公司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公司确认长期应收款相关未实现融资收益2100万元后,当期获得处置净收益约2300万元,属非经常性损益;本期因控股子公司河北兆腾气雾剂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增资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公司股权被动稀释,公司失去对其的控制权,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变为权益法,由此产生投资收益约2400万元,属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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