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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2023-06-29 08:25:14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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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
答:原则上是不行的。
因为保险营销员是与当地保险公司(或分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而该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是受限制的。而且《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所以跨公司进行代理是更加不行的。
在实际操作中会考虑到“客户流动性”的问题,如果客户人在深圳,但是在“保单签署地”上写着“广州”,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也写着“广州”,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默认为“这是广州的客户”。
另外现在保险行业都是“非现金”交易,在进行客户授权扣款时一般是扣不到“外地”账户的保费的,所以此客户还要提供“广州”的账户,才能交首期保费。然后做“账户变更”,改成“深圳”的账户,作为以后续期保费的扣费账户。
跨公司代理产品对于保险公司营销员是不可以的,但是保险代理公司可以实现,如果有客户购买需求的话,交给代理公司来做就可以了。
总之,异地保单的签署是可以实现的,但是手续繁琐;跨公司代理产品是绝对不可以的(代理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分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名称变更问题?

应当先经登记机关核定名称。理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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