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看懂私募基金监督机构、托管机构的区别与玄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梳理关于募集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
1 募集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2 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基协会员。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讲到的募集监督机构,其实就是指的监督机构,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 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3 募集监督账户: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 募集监督协议:指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的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选择募集监督机构时有哪些注意要点?
①监督机构应当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但是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募集监督机构之后,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①监督机构应当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但是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募集监督机构之后,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两者关联几何
那么,重点来了!
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这就是说, 每只私募基金都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私募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不等同于托管机构,私募基金可以无托管机构,但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私募有强制托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基金合同约定要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未选择托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尽管当前并未有法规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进行托管,但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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