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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星海: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

2023-07-17 01:45:24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方星海: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

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7月14日消息,7月13日下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座谈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座谈会上作了总结发言。

方星海指出,私募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设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尊重市场规律,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营造有利的发展经营环境,将有利于提高行业公信力和吸引力,对私募基金更好发挥功能,助力资本市场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方星海要求,监管部门要凝心聚力做好私募条例的贯彻落实,做好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抓紧开展私募基金规章制度的全方位清理重构,会同各方面进一步优化行业生态环境,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力量。

其中,在拓展私募基金募资渠道,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方星海强调,要以贯彻落实私募条例为抓手,会同各方面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打通“募投管退”各环节的痛点堵点,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丰富资金来源,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推动完善税收政策,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税收中性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治理,推进信息披露、电子合同、份额登记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投资者教育,培育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以下是《认真贯彻落实私募条例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星海副主席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全文: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

下午好!

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7月9日私募条例正式发布,并将自9月1日起实施。私募条例的出台,行业很期待、很振奋,刚才各位嘉宾发言也给予了高度肯定和积极认可。大家为下一阶段条例的贯彻落实、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代表证监会表示感谢,同时证监会系统各单位也要认真研究,做好吸收采纳。下面结合各位嘉宾的发言,我谈几点看法,跟大家作个交流。

一、充分认识私募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从2013年启动,再到2023年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私募条例的制定工作历经十年,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数易其稿,终结硕果,十分不易。私募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私募行业的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是行业的一件大事和喜事,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私募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私募条例将党中央的相关决策措施予以制度化、法律化,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条例的实施,必将增强行业的公信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直接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助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私募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夯实行业法治基础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制度建设相对薄弱的问题,行业准入门槛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机构合规风控意识不强,专业化运作水平有待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风险个案,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声誉。私募条例将各类私募基金统一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私募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私募条例的出台,是实现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规模已突破20万亿大关,位居世界前列,部分头部机构脱颖而出,专业能力日益提升,各类“伪私募”“乱私募”得到有效清理,行业生态逐步净化并持续向好。当前行业正处于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迈进的重要转折期。作为私募基金行业最高级别的专门立法,私募条例夯实了行业的制度基础,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在私募条例的保驾护航下,私募基金行业必将开启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二、准确理解私募条例的制度内容

在全面总结行业监管的经验,系统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深化对私募基金运行规律和特点的认识,及时将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上升为法规条文的基础上,条例按照激发行业活力、聚集市场动能、加强内在约束、促进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市场准入、展业要求、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责任配置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通过行政法规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2013年修订实施的基金法第一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和监管框架。十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从一个“小众行业”发展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阶段,条例的出台正是对行业十年发展成绩的充分肯定,也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对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进一步确认。条例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提出,“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对行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更为行业发展增添了充足的底气。

二是明确登记备案制度是对私募基金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条例在基金法的框架下,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备案,是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的具体体现,这也说明登记备案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特点的。条例立足于私募基金有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属性、但管理人现阶段暂未明确为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私募基金对管理人水平要求高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负面清单和正面的持续运营要求,确保管理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既有利于夯实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制度依据和监管框架,又能保证其运作具备应有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设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突出问题,条例抓住管理人及其股东、实控人、合伙人等关键主体,聚焦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引导行业良性发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勤勉义务,列明了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行为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出制度安排,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行为,严禁保本保收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私募基金姓“私”,条例牢牢把握私募基金契约自由、市场自律、责任自负的特点,贯穿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基本精神,为发挥市场机制的自我约束作用创造条件。针对行业面临的“退出难”问题,提供市场化退出安排,为私募基金良性退出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着力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绑定机制,将股东、从业人员、投资者利益“捆绑”,避免在出现风险后管理人“一走了之”。强化信息提供和信息报送要求,提升信息报送和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范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五是营造有利的发展经营环境。条例集中解决了一批阻碍行业发展的桎梏和顽疾,是优环境、促发展的“护身符”。为解决契约型基金对外投资的显名登记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落实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形成对外公示效果,使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对外投资有据可查,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使集中汇集电子合同、产品过程信息、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信息成为可能,有利于夯实行业运营基础设施,提升私募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六是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条例设专章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制定了统一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监管规则与促进政策相协调的专项规范。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类特殊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杠杆适用、存续期限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基金,条例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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