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双GP模式”管理要求及法律问题 外汇私募理财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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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私募工坊
阿尔法 | 作者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领域中,随着“双管理人”模式的禁止,“双GP”模式”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双管理人”模式特定的商业需求,但“双GP”和“双管理人”并不是一个概念。故梳理该模式下相关管理要求及法律问题。
一、概念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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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由《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律概念,《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由作为民事主体基本法律《合伙企业法》对于作为民事主体的合伙企业及相关主体界定的一般概念,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概念的使用不仅仅限定于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的领域。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比基金管理人更上位的法律概念和主体。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法律概念,最初只适用于公募基金,直至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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