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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系列九:基金的托管 信托一般投资什么基金好

2023-07-20 08:18:50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基金系列九:基金的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必须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要托管就必须取得托管的牌照,现在有16家券商有托管的资质,还有中证登和证金,其余的有托管资质的就是27家银行了,下面我们具体讨论一下基金的托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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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现状是,公募基金基本是由银行来进行托管和结算的:

券商占的额度很小,相较于银行,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券商占比小也是有原因的,也是当时挪用客户资金炒股,违规经营犯的错,2004-2006年也是大批券商被托管、重组、清算:

2005年,为了防止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监管要求,所有证券必须由中登公司进行登记并实际托管,公募基金则强制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这就将券商排除在公募基金托管行业之外了。

直到2013年1月25日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同年3月15日,正式规定出台,才打破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现状,券商重新入场。

虽然券商获得了公募托管的资格,但这些年来的进展依然很小,目前券商主要还是在私募基金托管领域发力,目前私募基金总规模超过了13万亿元,主要是券商、银行在瓜分行业蛋糕。

按照中国基金报报道,目前国内托管私募基金数量最多的仍然是招商证券,托管的全部基金达到1.22万只,占据券商托管26%左右的份额,一家独大;而第二第三名这几年换了位置,国泰君安强势上涨,以16%以上的份额位列第二,国信证券则以14%左右的份额跌至第三,中信证券以12%左右份额稳居第四:

按照和讯网报道,在私募托管领域,券商已经占据一半的规模了,与银行形成分庭抗礼的局势。

现在银行依然占着托管市场的大头,相较于券商,银行在渠道销售能力和资源优势上更强,选择银行托管,可以利用这部分渠道和资源,但是券商比银行的交收效率更高,交易肯定要放到券商,如果托管也放在同一家券商,效率会更高,打包起来费率也可以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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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私募托管,法规对这一块如何规定的呢?是否一定要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没有强制要求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但是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并非一定需要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如不进行托管,则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有私募基金选择要托管的话,托管人资质的是否就是上面说的这16家券商加上银行呢,如果是的话,那这些托管人就是同时具备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托管资质,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常说的综合托管业务和基金托管人的区别。

2016年5月24日,证监会机构部向各券商发布监管情况通报暨《机构部督促部分证券公司规范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服务》,明确券商开展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本质上属于券商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虽然业务名称中包含托管,但是不能等同于取得了基金托管资格,在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宣传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对于基金托管人的规定并没有区分公募和私募,也就是这些托管人同时能够托管公募和私募基金。

当然前段时间私募跑路的比较多,所以对私募的监管也在趋严,中基协副会长在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上强调,强制托管已成为基金行业普遍共识,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确保由获得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还暂未强制托管,甚至还引发了托管人要承担共同受托人责任,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召集持有人大会等等责任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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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资质和综合托管业务的关系,两者有一定的交叉,但是不是一件事情,券商开展综合托管业务也是要取得资质的,这个资质和基金托管人资质不同,难度上面要低一些。

券商的综合托管业务试点是从2012年开始的,2012年还是由证监会发放无异议函,到2014年就下放至由投保公司发放无异议函,这就是在扩大券商综合托管业务范围,让试点变成常态,当然现在已经停止券商申请综合托管业务资质了。

这个事情要从证监会在2016年5月24日一纸《通报》说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和私募基金托管是有区别的,不能再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去从事或实际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我们知道私募是可以不托管的,不托管的时候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好财产安全保障措施和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现实中肯定是有托管的私募基金在募集的时候更容易一些,有些私募是券商帮助募集资金的,但是不是所有券商都有托管人资质,为什么没有,这是因为当时券商挪用客户资金,相关的业务资质就被禁了。

那券商没有资质,不能以托管人的资质来托管私募,募集资金的时候就有一定阻碍了,怎么办,有办法,证监会给开了个后门。

中基协曾在2015年4月份请示过证监会,证监会的回复是券商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并不违反现有规定,理由是在《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排斥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之外的机构担任基金资产托管职责。

这就等于是默认了取得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质的券商基本可以做相当于基金托管人可以做的事情了,可以为私募基金基金提供财产托管的服务,当然还可以提供包括清算、估值,份额登记等等的综合托管服务。

除了证监会的回复外,中期协在2014年12月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也说到,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这也是认可了取得综合托管业务资质的券商可以行基金托管之实了。

证监会采取这样的态度也是为了鼓励券商托管业务和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哪知道慢慢的就玩脱了,那些没有取得基金托管人资质但是有综合托管业务资质的券商在实际托管和代销的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的问题,部分券商没有做好产品的尽职调查,没有持续履行托管义务,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前段时间私募基金频频出现问题,再加上现在监管趋严的环境,当然这块就要整改了。

前面说的那一纸通报就出台了,通报里说明了券商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产品备案、清算、估值等综合性的服务,但是这项业务本质上属于券商证券经纪业务的延伸,不等同于取得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托管资格。要求券商在未经证监会许可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宣传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用。

通报出台不久后,证监会机构部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就是前面说的投保公司,对目前券商开展的私募基金综合服务业务进行评估,拟不再新增相关综合托管服务试点,这就意味着私募基金综合服务试点业务将定格在目前的59家券商了。

目前很多私募基金已经在整改了,没有托管人资质的券商只能提供外包服务了,托管服务需要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券商或者银行来做,当然这是针对增量业务,对于存量业务到底怎么做,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存量的业务也要严格监管,那会有一大批私募需要重新签合同,更换托管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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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公募基金的托管行一直作为结算参与人为托管产品办理结算业务,但无法承担交收责任。

为弥补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制度缺陷,公募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试点于2017年底启动,提出推动托管资格和结算资格审批分离,逐步将托管行结算模式变更为券商结算模式。

2023年2月,证监会下发《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试点工作已经正式转为常规,要求新设立公募基金新产品应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并且鼓励老基金新产品采用该模式。

同时,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都适用通知要求。

公募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两种结算模式,托管行结算模式和券商结算模式主要有以下区别:

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公募基金管理人租用券商交易单元、使用券商在交易所的席位参与交易,交易指令直接发送至交易所。托管与结算都是由托管银行来承担。

券商结算模式下,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交易指令由基金公司首先传至券商系统,对产品的交易行为实时验资验券,并承担起对公募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职责,随后交易指令才从券商端到达交易所。

这种模式下,券商不再是只承担“通道”的角色,不仅交易需要经过券商,托管与结算都由券商来承担。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我国公募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份额占据了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托管公募基金份额与托管费收入仅占市场总规模的1%左右。

推广券商结算模式,虽然短期内不会改变公募托管市场的总体格局,但从长期上将提高券商公募托管业务的竞争优势,或将为券商公募托管业务带来新的增长点,有望带动券商经纪业务和托管业务的发展,推动券商打造交易、结算、托管、投研、代销一站式的机构主经纪商服务。

监管推动的这项措施,也是在强化证监会体系业务的发展,公募基金的托管业务由于券商的违规经营,多年来一直被商业银行所掌握,现在券商的风控措施不断发展,也是时候拿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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