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渠道资金参与ABS路径及限制 银行信托保险证券赚钱能力强吗知乎
1、银行自由资金: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银行自有资金可以投资ABS,且无明显负面范围。但随着2017年以来大资管行业监管趋严,银保监会发布监管文件对银行自有资金投资ABS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要求银行自有资金投资ABS 需要穿透授信,实际操作中会带来一定的难度,但对于无法穿透授信的投资又会受到投资额度的限制。
(2)《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对ABS投资影响较大。然而,在流动性新规中提出的流动性匹配率指标计算中,未明确ABS产品属于债券(不计入资金运用)还是其他投资(按100%权重计算)。如果将ABS划作其他投资,则投资ABS产品将对流动性匹配率造成压力,使得其相对于债券的性价比将降低。
(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委贷新规主要影响的是类REITs产品,在类REITs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中,为了更好地避税,类REITs产品通常采用股加债的设计模式,即会在实际持股的契约性基金层面再增加一笔委贷业务。
但根据商业银行委贷新规,商业银行提供委贷服务时,委托人资金不能为受托管理他人的资金。契约型基金为受托管理他人资金,因此新规执行后这一传统交易结构设计需要调整。调整之后,债权的形成可采用以下几个方式: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形成债权;私募基金通过股东借款形成债权;私募基金受让债权(收益权);通过财产型信托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
(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增值税缴纳方面,ABS可能面临双重征税,进一步拉低次级收益率,但如单层征税利好存量ABS优先档。
另外,人民银行与原银监会2013年21号文《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规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做了明确规定,发起机构需自留5%以上的信用风险,持有最低档发行规模不得低于该档的5%,这意味着银行需自持至少5%的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AA-到AAA等级证券化产品仅占用银行20%的风险权重。
2、银行理财资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银行理财资金可投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但未明确银行间资产支持票据是否在投资范围内。银行理财资金投资ABS的限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面向个人募集的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不良资产ABS;(2)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信贷ABS次级档。
3、银行理财委外:专项资管计划是否为资管产品决定了理财委外资金能否参与ABS投资,目前尚未明确。
二、信托渠道
信托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不得投资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以及信托项下委托人不为自然人的信托资金,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自用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三、保险渠道
保险资金: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四、证券、期货、私募
1、证券期货自有资金:根据“一法一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下设机构(含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2、证券期货资管产品:根据“一法一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ABS仍然面临流动性不佳、难以质押的问题。
五、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依据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0月开始执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募基金可以投资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基金投资证券化产品评级需在BBB及以上,另外,货币型基金只能投资AAA级证券化产品,同时,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货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期限应在397天以内。
除此之外,公募基金投资ABS额度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单只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注:根据流动性新规,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单只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来源:ABS圈(公众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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